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24-02-02 15:48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公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为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区分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什么情况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备注: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还有:1.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建设项目,如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2.非生产建设项目:如政府预留用地、农民自建房、农业大棚、农事耕作、修建机耕道、零星取(堆)土、果园种植等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按照什么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备注: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及章节编排,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附录B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编写和印制格式,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要求。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哪个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备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如,某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县政务管理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该县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该县政务管理局负责审批。

五、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六、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时限?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