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发布时间:2024-02-02 15:52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公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为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项目可以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有三类项目:一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二是开发区内的项目;三是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

备注: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收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哪些情形水土保持方案将不予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四、哪些情形水土保持方案需要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备注:涉及弃渣场变更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备注:在2023年3月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暂无有效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