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发布时间:2024-02-02 15:57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公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为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二、如何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三、如何处理水土保持失信行为?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备注:对存在水土保持失信行为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按照《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依法依规实施激励和惩戒。

四、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被检查单位需要做好什么?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五、建设单位可能出现哪些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