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水务局:
你局于2024年2月7日向省水利厅提出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532900-76-02-013055)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月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洱海流域弥苴河、波罗江和其他入湖河道建设洱海灌区工程,工程任务为农业灌溉供水。主要建设内容:灌溉工程155.13千米,泵站机电设备更新49座,重修泵站10座,整治排水沟7条,重修水闸1座。
二、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涉河工程为输水管道21处(下穿)、改造泵站21座、重建水闸1座。输水管道下穿河沟节点和改造泵站设计防洪标准10年一遇、重建水闸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引(输)水管道均采用下穿埋管的方式跨越河道,下穿河沟处设置永久性识别和警示标志(详细方案见附件1);泵站为设备更新及改造;乐和水闸为原址重建,闸室段长6米、宽14.7米,闸顶高程1997.46米、闸底顶高程1993.66米(详细方案见附件2)。
三、同意洪水影响评价对象为涉河的引(输)水管道21处下穿河沟节点、21座改造泵站、1座重建水闸。评价范围为工程所在河段变动回水可能影响范围。
四、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炼城、白桥、波罗江水文站及波罗江水位站无影响的结论意见。
五、该工程无建筑物阻水,同意不采取工程性防治与补救措施。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加强对弃渣场的安全稳定监测,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二)加强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及水情信息共享,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应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
(四)强化运行调度,在提高供水效率的同时,发挥好对下游的防洪保护作用。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1.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穿河建筑物)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