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40325003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旱灾害防御处
成文日期
2024-03-25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4〕31号
发布日期
2024-03-25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5 11:03       浏览次数:

云南海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项目代码:2020-532822-48-01-005177)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G8512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位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境内。起点位于勐海县城南侧南哩村附近,终点位于打洛坝区南部。主线长54.609千米,设桥梁13719.92米/43座,隧道20244.2725米/9座,互通式立交4处,收费站5处,服务区1处。

工程建设占地面积517.4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82.56公顷,临时占地234.89公顷,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920.84万立方米,回填土石方770.51万立方米,弃方量为1150.33万立方米,弃渣统一运至规划的21个弃渣场堆放。项目法人为云南海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项目所在地涉及的勐海镇、勐混镇属于西双版纳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的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17.45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69626.00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叁佰陆拾贰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622150.00元)(征收面积517.45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勐海县水务局依法依规做好检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十三、本项目涉及地下工程,建议你单位按照地下水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程建设对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