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40401009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保处
成文日期
2024-04-01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呼吸区域医疗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4〕44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呼吸区域医疗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1 17:15       浏览次数: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呼吸区域医疗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530111-84-01-03096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呼吸区域医疗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呼吸区域医疗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呼吸区域医疗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云南省昆华国际医院(呼吸区域医疗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凉亭片区。建设内容为一期建设呼吸中心、传染病防治综合楼、门卫室,地下建筑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道路、广场和景观绿化等;二期建设第二综合住院楼、门急诊住院综合楼、妇女儿童中心、行政科研楼、学术报告厅、门卫室、氧气站,地下建筑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地下医疗区、道路硬化和景观绿化等。

项目建设占地面积14.5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2.74公顷,临时占地1.77公顷,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39.82万立方米,回填土石方28.63万立方米,调入调出26.38万立方米,外购1.83万立方米,永久余方为13.02万立方米全部运往老山箐弃土消纳场。项目法人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项目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不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的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4.5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2150.75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医院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昆明市水务局、官渡区水务局依法依规做好检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