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22-06-08 13:00       浏览次数:

云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提出“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节水型社会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一项战略性和根本性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赋予了治水重要内涵、要求、任务,“节水优先”是十六字治水思路的首要内容,是从根本上破解我国新的三大水问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必须长期坚持和落实的重大方针。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对各领域、各行业节约用水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节约用水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落实“三新一高”内涵要求,2020年3月20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和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水节约〔2020〕44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施要求和《“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思路报告》,认真总结“十三五”期间取得的节水工作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十四五”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目标和重点任务举措,编制好本地区“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2020年7月3日,水利部组织召开了2020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视频会议,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作了《把握新形势 落实新要求 扎实推动节约用水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的重要讲话,再次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

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和《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云发改资环〔2019〕945号)精神,云南省水利厅印发《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为省级技术责任单位,开展全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工作。2021年8月,在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州(市)的大力支持下,编制完成了《云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2021年9月,省水利厅发文《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征求云南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1〕—1517),就《规划》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征求了意见。根据各相关部门的反馈修改意见,并结合2021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于2021年11月修改完成了《云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送审稿),并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了由云南省水利厅主持的《规划》评审会,2022年2月25日,按专家和参会各单位代表的意见修改完成《云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送审稿)。2022年4月27日,《云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送审稿)经省水利厅2022年第21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规划》在分析总结“十三五”期间全省节水工作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基础上,提出“十四五”时期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及保障措施,以指导“十四五”时期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序开展。

规划期限:2021—2025年。

 

目 录

一、现状与形势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十三五”节水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面临的形势和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节水意识

(二)强化刚性约束

(三)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四)强化科技支撑

(五)健全市场机制

四、重点领域

(一)农业农村节水

(二)工业节水

(三)城镇节水

(四)节水载体建设

(五)非常规水源利用

(六)能力建设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投入机制

(三)强化监督考核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节水工作,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2014年,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强调“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2019年,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2020年,在江苏考察时,提出“北方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业,节约用水,不能随意扩大用水量”。2021年,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节水优先,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长期深入做好节水工作,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人口规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是新时期做好节水工作的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缓解全省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安全的必然选择,对实现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全社会节水,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十三五”期间,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关心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完善节水政策,提升设施能力,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运行机制,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20年,云南省用水总量为156亿立方米,小于214.63亿立方米的年度控制目标;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为77立方米(2015年可比价),比2015年的109立方米下降了29%;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39立方米(2015年可比价),比2015年的66立方米下降了42.9%;云南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92;2015~2020年5年期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626.42万亩;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15年的92.5%提高到2020年的93.6%;城市管网漏损率由2015年的15.0%下降到2020年的9.93%。云南省“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见表1。

(二)“十三五”节水工作成效

1.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取得实质进展

云南省把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出台《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列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事项。分别印发了《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云发改资环〔2019〕945号)和《〈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分工方案》(云发改资环〔2020〕492号),明确了云南省实施节水行动的指导思想、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保障措施以及省级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为156亿立方米,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降低29.0%和42.9%;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3.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2,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9.93%,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626.42万亩,除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外,其余指标均完成《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2020年度目标任务。

2.节水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十三五”时期,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云发改资环〔2019〕945号)《〈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分工方案》(云发改资环〔2020〕492号)《云南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云水资源〔2017〕27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水资源〔2019〕44号)《云南省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省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云水资源〔2020〕50号)等政策文件,节水政策体系不断得到完善。

3.用水定额体系不断完善

2017年9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 168-2013)列入2017年度云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于2019年3月完成了《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的修订工作。2019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用水定额〉的通知》(云水发〔2019〕122号)将修订整改后的《云南省用水定额》正式发布,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共有1272个用水定额,其中,农业灌溉用水定额720个,林业用水定额2个,畜牧业用水定额33个,渔业用水定额3个,工业用水定额437个,建筑业用水定额3个,城镇公共服务用水定额65个,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0个。

4.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全面启动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于2019年12月印发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水资源〔2019〕44号),就全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评价范围、评价环节、评价内容、实施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截至2020年底,全省对145个规划及建设项目开展了节水评价。

5.“双控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2017年3月,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云水资源〔2017〕27号),对建立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制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16个州(市)全部出台了“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全部完成水资源消耗强度指标分解到县级行政区等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已将用水强度控制纳入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并将相应指标作为水利工程运行调度依据,实施严格管控。

6.节水设施取得进展

全省持续实施10个大型灌区和55个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改善有效灌溉面积52.82万亩,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69.85万亩;实施高耗水工业节水改造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企业内部用水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3.6%;推进城镇节水降耗,2020年,全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为9.93%,比2015年的15.94%下降了6个百分点;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在昆明市、曲靖市局部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

7.节水载体示范进一步推广

一是通过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年度培训,逐一组织达标验收、评估考核,着力推进完成50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昆明市10个、曲靖市7个、玉溪市6个、保山市1个、昭通市1个、丽江市1个、普洱市1个、临沧市1个、楚雄州6个、红河州7个、文山州2个、西双版纳州1个、大理州4个、德宏州2个);二是大力推进节水型高校创建,创建了大理大学(古城校区)、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32所节水型高校;三是极力推进州市县区节水型机关建设,全省16个州(市)水利(水务)局和具备独立物业管理条件的109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创建为节水型机关;四是积极培育节水型企业创建,培育创建省级节水型企业55家(造纸行业12家,钢铁行业9家,有色金属行业7家,食品行业7家,化工行业6家,火电行业5家,其他行业9家)。

8.规范了水资源日常监督管理

一是规范取水许可申报工作,理顺了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将省级管理权限内的取水许可纳入了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按照统一时限完成审批,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加强《取水许可申请书》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严格取水许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综合规划要求的审核,申请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予以审批。三是规范了取水设施现场核验。把验收专家意见作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依据。审批时严格执行七个规定:项目取水与规划不符不审批、相邻区域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审批、建设项目取水影响第三方未能取得同意不审批、取水申请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水功能区保护不审批、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不审批、技术方案不可行不审批、未按照审批程序上报或审批文件不全不审批。四是强化水资源论证。在编制和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时,明确要求增加“三条红线”符合性论证和节水评价。五是引入第三方开展技术评估。争取从省级水资源费中落实了技术评估评审费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第三方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技术评估并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六是开展公众参与取水许可管理模式。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和取水许可证审核时进行公示和开展公众调查。七是加强了取水许可延续管理。规范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简化颁发取水许可证和延续取水的程序和手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八是加强了对州(市)和县市区的节水工作指导。2016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对16个州(市)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九是开展农业取水许可清理。针对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存在的问题,按照水利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了农业取水许可管理。

9.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一是主题宣传。每年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水周”等为契机,采取制作宣传画、宣传特刊、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组织宣传进校园、进社区,组织比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二是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节水信息、宣传节水知识。三是进校园宣传。在学校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节水主题宣传教育,起到了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作用,营造了节约用水良好氛围。四是组织节水知识竞赛。组织全省参加2019年首届全国节水知识大赛,召开节约用水新闻发布会,每月向水利部官网、官微报送新闻稿件,在“2019年全国节约用水知识大赛”上,荣获“优秀组织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需矛盾突出

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210亿立方米,位列全国第三位。全省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全省大部分地区汛期(5月~10月)降水占全年降水量的85%左右,11月至次年4月是农业灌溉用水集中期,降水却只占全年的15%左右,极易出现冬、春、夏连旱。“坝区经济”是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占全省土地面积6%的坝区,集中了2/3的人口和1/3的耕地,但水资源量仅占5%;昆明、玉溪、曲靖、大理、楚雄等经济社会发达、人口密集的滇中腹地,是全省的经济重心和国家级重要经济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人口占全省的2/5,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2/3,但地处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等流域的分水岭,资源性缺水严重,水资源量仅占全省12%,主要经济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700立方米,处于极度缺水状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水资源分布与土地资源、经济布局不相匹配的矛盾将更加凸显。云南省实施“兴水强滇”战略、加快推进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有效供给提出新的挑战;保障粮食安全,对调整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农业用水提出了新的要求。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用水方式较粗放,用水效率较低

在云南省滇中地区水资源紧缺的同时,部分地区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不高、用水浪费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与国内先进水平的北京市相比,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用水量为77立方米,是北京市、天津、河北的6.88倍、3.89倍、1.52倍;2020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39立方米,是北京市、天津、河北的5.49倍、3.64倍、2.48倍;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92左右,远低于北京、天津、河北0.66以上的水平,全省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68.7%,农业灌溉方式粗放,节水灌溉面积仅占全省有效灌溉面积的50.64%。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用水方式,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3.水资源可利用量少,开发利用难度大

云南省94%的国土面积为山地,山高谷深,水资源利用难度大。根据云南省第二次水资源调查评价的成果,全省水资源可利用量为481.7亿立方米,仅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21.8%。由于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差别很大,滇池流域、达旦河流域、龙川江流域、泸江流域等已超过或接近其合理开发利用的上限,进一步开发的潜力不大,必须依靠节水和跨流域调水才能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云南省的滇西、滇西南地区虽然有一定的开发潜力,但开发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建供水工程涉及的移民、环境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复杂,供水工程建设的成本和难度也越来越大。

4.缺乏节水激励,内生动力不足

云南省节水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已初步形成节水制度体系,但当前节水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偏重管理和技术措施,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水权水市场、水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还未建立,导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交易、合同制节水等推进缓慢,难以激发节水市场活力和用水主体节水内生动力。水价形成机制有待完善,水权交易、合同节水管理等推进缓慢。节水财税优惠、精准补贴等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不足。

5.水资源监管意识不强,节水工作仍基础薄弱

对水资源强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仍然存在重建轻管、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够、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等问题,与水资源强监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大部分县(市、区)水资源工作机构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技术支撑力量不够。负责节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较少,管理水平较低。特别是云南省属欠发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各级节水办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水资源管理队伍力量薄弱,节水工作基础较差,全面落实强监管任务难度较大。

6.用水观念较落后,节水意识还不强

云南省水资源总量较丰沛,长期以来公众形成的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依然存在,社会公众普遍水忧患意识不强,节水意识仍然比较淡薄,节水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远未养成,舆论倒逼节水、社会监督浪费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在节水方面认识不足,节水宣传亟需进一步加强。

(四)面临的形势和机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也是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机遇期。

一是落实新时期国家节水政策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安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节水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切实把水资源节约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在“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中,把“节水优先”摆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凸显水资源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地位,确立了社会节水工作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高质量发展对水资源支撑和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十四五”时期要着眼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节约转变,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绿色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形成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以节水持续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南水北调工程时提出“要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节约用水是减排增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治源之策,将节约用水制度嵌入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节约用水体制机制,强化水资源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有利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资源环境治理体系,推动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为实现“两个高水平”提供有力保证。

五是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明确了近远期有机衔接的节水目标指标,提出了六大重点行动和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两方面举措。水利部牵头成立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落实国家节水行动。云南省也印发了《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十四五”时期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以实现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节水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和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水定需、节水优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把节水作为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在区域规划和工程前期推进节水评价工作,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集约节约转变。

2.夯实基础、重点突破。以《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引领,着力补齐用水监测计量、节水工程和基础设施短板,强化能力建设;完善节水监管和考核体制机制,对水资源供、用、耗、排等各环节工作进行全面监管,保证节水落实;准确把握全省各州(市)节水现状与未来发展需求,分区域拟定节水重点,理顺重点领域与重点区域的关系,统筹推进全省节水发展。

3.创新机制、两手发力。深化政府在节水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强化节水考核等措施,真正把节约用水作为当前治水工作的重头戏和必须要抓的大事,作为意识行动和治水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消除短板弱项,体现紧要稀缺;充分发挥市场和经济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和导向作用,以《云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统领,制定完善节水配套政策,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促进高效用水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作用,激发节水内生动力。

4.广泛宣传、全民节水。着力强化全民节水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受众量大、丰富多彩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对新时期节水、爱水、护水等新理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创新宣传和激励手段,营造节水形势,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强化水效领跑者宣传,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让“节水就是减污”的节水理念深入人心,促进形成全社会爱水、护水、节水的良好风尚。

5.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充分发挥政府对节水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节水考核监督制度,强化节水激励,严格责任追究。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省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基本补齐节约用水基础设施短板和监管能力弱项,全面推进用水方式转变,用水结构进一步优化,严格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水节约〔2022〕113号)和《“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77.0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0%;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6%;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农田有效灌溉率提高到45%;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50万亩;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9%以下。

到2035年,人水关系和谐,节水意识深入人心,节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6.82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建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局)

注: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为与2020年的比较值。

2.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水节约〔2022〕113号)下达给云南省的指标确定。

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根据《“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确定。

4.农田有效灌溉率根据《云南省“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云政发〔2021〕23号)确定。

三、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重要指示,“十四五”期间,围绕“提意识、严约束、补短板、强科技、健机制”等五个方面部署开展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为:

(一)提升节水意识

1.加大宣传教育。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节水公益性宣传力度,普及节水知识,倡导绿色消费。举办节水知识科普、演讲、答题竞赛、短视频大赛等活动,增加科普宣传的途径和效果。建设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实践。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推进节水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用水主体工作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节水培训。(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推进载体建设。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到2025年,力争全省累计80个以上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建设节水型灌区、园区、企业、社区、公共机构,示范带动农业、工业、生活等各领域节水。机关、高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发挥表率作用,持续开展节水改造。到2025年,省直机关及60%以上的省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推广节水型示范机关建设先进经验、模式和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在用水产品、用水行业、大中型灌区和公共机构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树立节水先进标杆。(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刚性约束

3.坚持以水定需。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强化用水指标刚性约束,继续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快形成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发展格局。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强化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约束指标体系。一是健全用水定额标准体系。按照定额修订周期抓好省级用水定额制修订工作,加快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业的用水定额体系,强化用水定额在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载体建设、考核监督方面的约束。二是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管控指标体系。继续推进跨州(市)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跨州(市)河流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编制,明确跨州(市)河流用水总量和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三是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体系,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牵头单位:省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5.严格全过程监管。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强化动态监管,从严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申请,切实从源头把好节水关。持续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取用水问题,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全面推广取用许可电证照在取用水统计、大数据分析及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严格自备井管理,依法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年度用水计划,规模以上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加强用水计量监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将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6.推进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全面完成蜻蛉河、宾川、曲靖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晋宁区晋城灌区、永善云荞灌区等23件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工程。建成柴石滩、麻栗坝、耿马、弥泸、保山坝、石屏等6件大型灌区,开工建设洱海、腾冲、潞江、罗师、永仁等5件大型灌区,加快红河谷、大勐统河、瑞丽江、新元、华坪、小黑江等6件大型灌区前期工作。完善渠首工程和骨干工程体系,加固改造或衬砌干支渠道,有条件的灌区推广管道输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有序推进农村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实施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老城区结合更新改造,抓紧补齐供水管网短板,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供水管网。按需选择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建设分区计量工程,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进管网改造、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一级评定标准的城市要进一步降低漏损率,未达到一级评定标准的城市要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到一级评定标准以内。到2025年,全省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8.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统筹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布局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在山区建设新型窖池高效集雨工程,加大雨水利用。加快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工程。(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

9.配齐计量监测设施。进一步推进《云南省取水口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实施,完善云南省监测计量体系。一是推进大中型灌区渠首和干支渠口门、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井监测计量设施安装,农田水利设施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二是实施城市用户智能水表替代,提高高校、宾馆等公共场所智能计量水平。三是推进城市河湖湿地新鲜水生态补水全面监测计量。四是推动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计量监测全覆盖,鼓励工业企业配全三级水计量设备,推广重点取用水企业水量在线采集、实时监测。五是对已建的离线计量取水口新增成套在线传输设备,无法满足水资源管理需求的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进行整改。(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10.加强重大节水技术研发。将节水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纳入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围绕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节水灌溉控制、管网漏损监测智能化、管网运行维护数字化、污水资源化利用等领域,开展节水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发。加强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深度融合。加强节水领域高水平、高层次科技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高校节水相关人才培养,做好人才储备。鼓励高校、社会结构和企业开展节水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促进节水技术“引进来”、“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11.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完善节水技术推广机制,加大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力度。推广国家发布的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推动在钢铁、造纸、纺织、石化等重点行业引进先进适用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节水科技引领与示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局)

(五)健全市场机制

12.完善水价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扩大改革范围,以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新增大中型灌排工程、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重点,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逐步实现水价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完善各阶梯水量和价格,适度拉大阶梯价格级差。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推动公共生态环境领域的污水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13.推广第三方节水服务。探索节水、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一体化运行管理机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等领域推广合同节水管理。鼓励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参与节水咨询、技术改造、水平衡测试和用水绩效评价。规范明晰区域、取用水户的初始水权,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规范水权市场管理,促进水权规范流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

四、重点领域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要求,聚焦农业农村、工业、城镇、节水载体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能力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农业农村节水

14.坚持以水定地。统筹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粮食安全,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在科学确定水土开发规模基础上,调整农业种植和农产品结构,推动农业绿色转型。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合理确定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5.推广节水灌溉。因地制宜,分区域规模化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灌溉试验和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推进农业节水技术、产品、设备使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选育推广抗旱抗逆等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行旱作节水灌溉,大力推广蓄水保墒、集雨补灌、测墒节灌、土壤深松、新型保水剂、全生物降解地膜等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十四五”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50万亩。(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促进畜牧渔业节水。加快牧区水利建设,配套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节约场舍冲洗用水。发展节水渔业,发展绿色高效水产养殖模式,积极推广池塘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盐碱水养殖等水产养殖节水减排技术。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

17.推进农村生活节水。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集中供水管网节水改造,配备安装计量设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生物+生态”等易维护、低成本、低能耗污水处理技术,鼓励农村污水就地就近处理回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18.加大农业灌溉回归水回用力度。在有条件的灌区下游,入河湖沟渠末端建设生态调蓄带,收集上游富含氮、磷的农业灌溉回归水,通过净化后回用于农业灌溉,通过提高回归水的重复使用率,减少新鲜水利用量,从而达到农业节水,同时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业节水

19.坚持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约束,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禁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压减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产业规模,推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增取水许可。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高产出低耗水新型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发展动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20.强化工业节水管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出台《云南省推动工业节水提升企业节水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云南省工业企业节约用水能力提升建设指南》,明确“十四五”工业企业节水能力提升的主要目标,州(市)工信部门开展工业节水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指导相关工业企业开展工业节水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用水计量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工业节水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节水台账和内部考核机制,鼓励企业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和水效对标,强化重点工业行业产品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过取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引入和培育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生产服务型企业,围绕高耗水行业提供综合节水方面的系统解决方案,探索节水服务合同制管理等新的合作机制和模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推进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围绕钢铁、造纸、饮料、石化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治污需求,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水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进行水的梯级利用和集中处理,形成园区耦合用水系统。推动园区根据企业用排水水质特点及要求,指导企业间建立点对点串联用水系统,实现一水多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22.推动水循环梯级利用。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水资源条件,确定产业发展重点与布局。在生态脆弱地区、严重缺水地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园区集中。新建企业和园区要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以节水为重点推进现有企业和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园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鼓励园区实行统一供水和水循环利用及梯级补水,实施废水“近零排放”改造。促进园区内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城镇节水

23.坚持以水定城。因水制宜、集约发展,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合理布局城镇空间,科学控制发展规模,优化城市功能结构、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在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的基础上,发挥城市节水的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对城市发展的承载能力。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和人口规模,限制新建各类开发区和高耗水行业发展。干旱城市要严控景观水体用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4.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以建设节水型城市为抓手,系统提升城市节水工作,落实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将城市节水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纳入城市更新行动,统筹推进供水安全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型坐便器、淋浴器、水嘴等节水器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5.强化高耗水服务业节水。从严控制洗浴、高尔夫球场、学校、医院、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严格定额管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高尔夫球场、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全面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工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四)节水载体建设

26.持续推进节水载体建设。一是到2025年,全省新增推进45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力争全省累计80个以上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二是到2025年,新增创建50个公共机构节水型示范机关;新增创建18所省级节水型高校,新增创建100个省级节水型小区。三是推进合同节水工作,推进效果性、效益共享性等各类合同节水形式在节水型高校、社区等节水载体中的应用。四是积极推进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公共机构等领域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五)非常规水源利用

27.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扩大利用规模和比例。滇中地区严格控制具备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高耗水行业项目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省水利厅;参与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28.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提升再生水生产能力。缺水地区坚持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完善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体系。农村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一体化污水处理模式,推进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创新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污水资源化利用整体方案。推广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动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设“点对点”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落实到城市建设中,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水平。新改扩建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因地制宜推广透水铺装,建设屋顶绿化、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地下调蓄池等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外排。农村地区结合地形地貌建设水池、水窖和坑塘等设施集蓄雨水,用于农业灌溉、牲畜用水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能力建设工程

30.数据汇集及交换系统建设。统一开发省、地(市)两级通用数据汇集云平台,公布数据接入接口,实现对数据的集中接收;完善数据交换软件,实现数据集中交换管理。(省水利厅负责)

31.取用水监测工程建设。一方面是做好已有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升级,对国家水资源监控一期项目的已老化损坏的100个监测站进行更新。另一方面是全面提高云南省取用水监测计量覆盖面,加快实现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口监测计量全覆盖,分类推进地表水灌区取水口监测计量,有序推进农用灌溉机井监测计量,对国家水资源监控一期、二期尚未覆盖的452个取水口新建在线监测站。同时对所有渠道站点进行水位—流量关系率定、对管道类站点进行计量检定。构建符合云南特点的取用水监测计量信息管理平台,着力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切实强化监测计量成果应用。(省水利厅负责)

32.水法规体系建设。一是推动《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及时开展修订工作,加强地下水管理相关制度。二是推动《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待上位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面修订后,及时开展修订工作,严格取用水管理,进一步完善取用水计量、水资源有偿使用、用途管制、取水许可等制度。三是配合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开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订。待上位法《节约用水条例》出台后,配合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开展修订工作。四是根据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云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33.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制定水资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增加水资源管理人员的引进,特别是水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亟待提高;加强系统的水资源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当前人员、队伍的水资源管理水平和能力,整合工作力量,以适应越来越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形势。落实水资源管理经费,把水资源管理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省级统筹、州(市)负责原则,推动规划实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州(市)人民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制定计划,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

(二)完善投入机制

按照《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将不少于20%的本级留成水资源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地方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完善奖励机制

完善节水激励和奖励机制,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符合云南省实际的集约节约用水促进机制。适时评选表彰节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节水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授予“节水型企业(机构)”“节水先进单位”等荣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国家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市、区)和省级以上节水载体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节水产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节水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局)

(四)强化监督考核

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将节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各责任部门的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节水多元共治。(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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