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03 16:03       浏览次数:

 

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和水利科技创新,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投入、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应当同我省水利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的领导,把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加大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在按规定安排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基础上,还应当从下列经费中专项列支水利科学技术经费:
(一)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
(二)从安排给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支出中提取3%的资金;
(三)从安排给水利部门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提取4%的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增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水利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 水利科技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
水利科技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专家评审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立项。
水利科技项目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经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科学技术经费。
()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经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相应领域科学技术专题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的引进推广。
()从水资源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节约用水的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从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安排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条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财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用于水利科学技术开发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利科学技术项目的配套,并实行单独核算。
本办法自2011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