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订的《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1 17:11       浏览次数:

解读修订的《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修订印发了《云南省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更好的理解新的办法相关修订内容,切实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就修订《办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水利事业发展的根本支撑和保障。当前,我省水利人才队伍面临着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人才匮乏、人才引进困难、基层领导班子专业化程度低、人才工作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与新形势下水利高投入大规模建设和改革发展任务极不适应,已成为严重制约云南水利实现新跨越的瓶颈和最大短板。

因人才缺乏、建设管理能力低下,部分州(市)已不同程度影响到了全面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水利投资建设任务,个别地方甚至因为人才严重短缺、管理不规范危及到了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不仅对保质保量、安全高效完成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造成风险,还对保障我省水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隐患。因此,建设一支与新形势下水利建设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水利人才队伍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增大水利人才工作投入、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极端重要性和严重紧迫性。

原《办法》没有规定科技经费可用于水利人才培养支出,为缓解目前水利行业的人才困境,必须加大人才培养投入。为此,自2015年4月起,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开始研究修订原《办法》。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出台了新的《办法》。新《办法》的出台,将拓展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增加对水利人才培养的投入。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拓展水利科技经费的支出范围。原《办法》中水利科技经费的支出范围没有涵盖水利人才培养。立足我省水利事业发展的实际,根据《云南科技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参照浙江、山东、青海、黑龙江等兄弟省份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相关内容,新修订《办法》明确水利科技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了水利人才培养。

(二)关于从安排给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中提取比例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结合省财政厅农业处的反馈意见,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3%和4%的提取比例删除,不作定量要求。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仍可由省水利厅内部统筹。

(三)关于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6号)规定“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区域政策时不得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再复述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由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为了防止损害国家税收制度的统一立法,除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外,起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要规定具体税收减免政策。

(四)关于水利人才培养经费来源。从各级财政部门在按规定安排水利科技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人才培养。

(五)关于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范围。2014年1月出台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从4个方面提出了12项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对培养人数、措施、经费支出等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努力培养壮大高层次创新人才、产业建设人才、社会事业人才、青年人才队伍。《意见》及陆续出台的配套措施为上述各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因水利部门的人才培养经费需求除争取上述支持外,仍存在较大缺口,为此,《办法》明确水利人才培养经费只用于水利部门人才队伍培养。

水利科技经费中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用于水利部门人才队伍培训、建设等,不得用于水利人才培养对象的补贴、补助、安家费。水利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经费和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新修订的《办法》生效时间问题。新修订的《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