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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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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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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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39号) |
具有冶金行业有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具有冶金行业有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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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前三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结果进行部分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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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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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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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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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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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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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