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第一批省级部门专家论证评审技术审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12-14 09:12       浏览次数:
 

 

 

 

 

 

 

 

 

 

 

 

 

 

 

 

 

 

 

 

 

 

 

 

 

 

 

 

 

 

 

 

 

 

 

 

 

 

 

 

 

 

 

 

 

 

 

 

 

 

 

 

 

 

 

 

 

 

 

 

2.部委规章《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122日水利部令第44号)第十六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按照水文测站级别划分为一般控制站、大河重要控制站的原则要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1)测验河段站址选择依据、观测项目、测验设施布置;(2)测验、通信方案,人员配备,运行管理方案等;(3)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现场核查专家由审批处室专家、水文测站所在州市水文分局专家及其他处室(或分局、单位)专家组成,开展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具体按《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业务手册》执行。现场核查程序:(1)确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2)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告知书》及《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3)实施实地核查;(4)确定核查结论。具体按《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业务手册》执行。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6省水利厅对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质量检测能力评估按申报的质量检测专业类别来确定(岩土、混凝土、金属结构、量测、机械电气)检查实验设备、检查从业人员、检查实验环境、检查工作制度、评估检测能力。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7省水利厅取水许可技术评审取水许可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4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12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201712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公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3.《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依照《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邀请水文、水资源、水工、地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专家要求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从事水资源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2.具体程序为查看项目现场、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对申请及报告的编制依据、工作等级、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水平年、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影响分析、退水影响分析等进行审查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8省水利厅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评审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2 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2.云南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邀请水文、水资源、水工、地质、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专家要求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从事水资源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2.具体程序为查看项目现场、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对总则、项目概况、论证范围内水功能区(水域)状况、拟建入河排污口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表文件等进行审查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9省水利厅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审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根据20148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条规定: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报告书评审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应邀请规划、地质、水工、概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程序为: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审查。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10省水利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规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根据评审需要,通常需水工、地质、水文、河演等专业专家。通常程序为查看现场(需要时)、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11省水利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规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根据评审需要,通常需水工、地质、水文、河演等专业专家。通常程序为查看现场(需要时)、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12省水利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围垦河道审核《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规定: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根据评审需要,通常需水工、地质、水文、河演等专业专家。通常程序为查看现场(需要时)、情况报告、质询交流、专家评审。不收费审批部门支付20个工作日<span style="font-family:" font-size:8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