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6号建议的答复-云水人复函〔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12-09 10:32       浏览次数:

段国全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工作的建议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员配备不足,建议借机构改革机会解决或完善河长办人员编制不足或没有的问题。”

《建议》有关解决市、县、乡三级河长办人员编制的建议,对进一步加强河长办力量,完善河长制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研究后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上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之间除规定的上级对下级的审批事项外,主要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015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编制总额不突破中央核定数,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实行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建立了总量管理三项

制度、动态调整六项机制,并核准下达了州(市)编制总量,要求州(市)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因此,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省水利厅对于建议提出增加市、县、乡三级河长办人员编制的建议,应按照相关程序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为妥。下一步,省水利厅会协助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更加关注河长制推行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措施,为州(市)机构编制部门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创造更好条件。

二、关于“制度落实有待加强”“健全制度体系,落实量化考核”建议

(一)关于“制度落实有待加强,部门的联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

“河长制”实施以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印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河长组发〔2017〕1号)等文件。对标中央要求,推动省、州(市)、县、乡全部出台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6项制度。同时,结合云南省实际印发了省级河长巡查办法、省级部门联合执法办法、省级工作督办办法、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办法等4项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政策。为切实强化河(湖)长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切实加强河(湖)长制责任追究,规范开展各级河长湖长述职工作,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属地管理职责,促进河(湖)长制工作贯彻执行,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了《云南省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云南省省级河(湖)长州(市)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述职实施方案》(云河长组发〔2018〕5号)。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1395个乡(镇、街道)六项制度全部出台,部分州(市)结合实际,增加了配套制度。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将河(湖)长制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建立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县对乡层层考核制度;出台河(湖)长制述职实施方案和河(湖)长制问责办法,强化述职考核、追责问责。

(二)关于“河长制考核、问责工作有待加强”的问题

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2018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方案》规定,积极开展对下级河长及同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同时,省委省政府将河长制工作纳入2017年、2018年度对州(市)党委、政府的综合考核,建立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县对乡层层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2018年的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工作,对考核进行量化,制定印发了《2018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方案》,按照考核制度对州(市)党委政府、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州(市)级河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州(市)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中;明确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增强了河长制六大任务责任落实。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继续加强组织协调,着力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关于“缺乏专项资金,建议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关于“建议省级按照各县区河湖库渠名录比例给予一定的管护资金支持”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7〕242号)内容,下达河长制经费5000万元,明确河长制资金主要用于“河湖管护、河长公示牌与入河(湖)排污口标示牌制作、一河一策编制、监控监测系统建设、手机APP、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等”,同时选择贫困县、贫困县集中州(市)、九大高原湖泊县等因素,按因素法测算;另外安排省本级六大水系及牛栏江“一河一策”编制经费385万元。保山市市、县两级2018年共计安排21899万元,其中中小河流治理7095万元,新建小⑴型水库4116万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520万元,高效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建设7657万元,农田水利设施维护155万元,山洪灾害防治839万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190万元,县级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护182万元,河长制145万元。

(二)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问题

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中制定并明确的资金投入机制要求,省水利厅高度重视,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2018年从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争取河长制经费5000万元,同时积极筹措省级资金,其中:争取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经费3714.25万元,有力支持河(湖)长制建设。下一步省水利厅将和其他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道按照河长制的要求:一是保障河湖管理保护项目经费。通过积极筹措,加大投入,整合各部门河湖治理保护项目资金,加大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湖岸线管理、河湖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河湖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二是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三是继续落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经费。建立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省、州(市)、县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推进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撑、培训等工作经费。

四、关于“增加公众参与度”的建议

关于《建议》中“要积极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将部分工作交予公众参与完成,既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感、满意度、又能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来加强政策落实,提高治理效果。”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在《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中制定并明确了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体系,推进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落实社会监督,推进示范引领。目前全省共规范设立河长公示牌34280块,其中省级河长公示牌314块,州(市)级河长公示牌1817块,县级河长公示牌9478块,乡级河长公示牌14131块,村级河长公示牌8540块。各级河长公示牌均标明了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河长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部分地区还设置二维码等重要信息。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均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省河长制办公室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开辟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河长制宣传专栏,对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推进情况及重要河湖管理保护情况进行信息发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在河长公示牌、入河排污口标示牌公布河长办和环保部门监督电话。省级推出了“云南河长”公众微信号,截至目前,共推出信息500余条。2018年6月27日,召开了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进一步宣传云南河长制湖长制推进情况。2018年以来,先后有云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云岭访谈”“新闻直播”“云视新闻午间头条”等栏目先后多次播出云南省推行河长制工作专题;金色热线、金色热线追踪2次播出河长制专访;《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及《云南日报》等省级主要媒体相继报道河长制工作推行情况。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云南河长”微信公众号持续推送云南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全面加强信息报送、共享和多方位宣传,河长制工作不断深入人心,引起全省干部群众的重视。加强组织和宣传引导相结合,推动“学生河长”“市民河长”“企业河长”“民间河长”“志愿者河长”参与河湖管理保护,截至目前,全省已聘请社会监督员4475人,其中省级344人、州(市)级909人、县(市、区)级3222人。省级共开展到县级的大规模培训3次,培训人员近600余人次,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分别组织河(湖)长制培训班58次、420次,参加培训的人员达20629人次。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公众参与。总结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建立公众参与和反映问题渠道,提高市民河长、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参与度,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真正成为河湖保护治理的参与者、奉献者、监督者,营造人人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良好局面。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青见 65108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