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74号关于继续维持水源工程建设省级补助标准建议的答复-云水人复函〔2019〕21号

发布时间:2019-12-09 16:58       浏览次数:

保家礼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继续维持水源工程建设省级补助标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国家部委已下放部分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7月20日以云发改农经〔2018〕710号文件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审批权下放至州(市)级。文件中明确的“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落实投资”的意见指的是在现行中央和省级对中型水库工程投资补助政策下,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未能落实到位,州(市)需要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正常建设,待中央和省级资金到位后同比例冲抵州(市)先期投入的州(市)资金。

二、目前,水源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标准仍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源工程建设与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5〕28号)执行。

三、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由省财政厅负责结合年初预算、各地政府债务风险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常务会、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拨付省级相关部门或转贷州(市)。2018年,转贷曲靖市新增债务限额34.8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5.58亿元,专项债务19.3亿元,总量位居全省第三,同比增长37.9%,由曲靖市根据《预算法》等要求,依法依规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四、鉴于当前全省水利项目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大的实际,省级将按轻重缓急安排重点水利项目年度省级投资计划。地方政府债券省级资金一直是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努力争取落实的省级水利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请代表积极协调曲靖市有关部门,从转贷曲靖市新增债务中给予水利项目倾斜支持。我们将建议曲靖市按照中央专项债券改革思路,积极探索水利项目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水源工程建设。

感谢你们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水利厅 刘翀 63662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