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脱贫攻坚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动态
第17期
(总第17期)
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专项办公室 2019年 12月5日
全省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促进市场在农村供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巩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水利厅近期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云南省制约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主要矛盾是管养不到位,根源在于运行管理经费缺乏。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有力的经济杠杆,制定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机制,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问题的根本举措。
《通知》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使用者付费。坚持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收水费,所有用水户都要缴水费;二是合理收益。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取得合理收益;三是公平负担。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水价政策;四是财政补助。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补齐,兜住底线。
《通知》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主要目标。2019年底前,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制度;2020年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通知》部署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主要任务。对已建成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规模调查统计,查清工程数量、分布和水价执行情况,逐件建立任务清单,作为制定水价的基础;根据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管水组织和用水户协商确定;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通知》还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保障措施提出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有关部门责任;三是落实供水单位的管理责任;四是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五是完善体制机制;六是强化监管与问责;七是强化宣传引导。
《通知》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工程良性运行,并对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发挥重要作用。
省水利厅开展2019年计划脱贫摘帽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认定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14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扛实行业脱贫攻坚责任,省水利厅党组于12月3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2019年计划脱贫摘帽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将对照《云南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要求,采取县(市、区)自评、州(市)审核、省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结合正在开展的脱贫攻坚“冬季攻势”和突出问题大排查专项行动,自12月4—10日对辖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自评,州(市)水利(水务)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有关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情况进行核查,结合有关县(市、区)的自评报告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自12月4—19日对计划摘帽县(市、区)开展抽查工作,并结合州(市)上报的有关县(市、区)审核意见研究提出认定意见。
为做好省级抽查工作,省水利厅组建了14个抽查工作组,分别由省水利厅领导带队,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省设计院、省水文局、省水科院从驻县帮扶人员中协调人员参加。每个工作组抽查范围为每县(市、区)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行政村,每村走访不少于20户。抽查结束后,抽查工作组将对被抽查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达标与否提出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