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0〕5号
梁文林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关停退出补偿机制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中央和对口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分级保障全省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等必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推动解决包括自然保护区合法电站退出等的退出经费问题。一是做好经费测算及资金筹措方案。要求州(市)、县(市、区)在编制“一站一策”整改方案时要全面测算退出费用,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制定退出保障措施,将退出方案做实做细,为整改提供可靠依据。二是鉴于小水电清理整改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下发了《2020年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要点》等文件督促州(市)、县(市、区)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小水电合法退出等必需的工作经费。三是积极争取经费支持。省水利厅通过有关国家部委到我省调研、督导等多种场合,认真反映情况、争取国家支持,并向水利部上报申请退出电站补助(含自然保护区)资金规模、到水利部专题汇报小水电清理整改等多种方式,请求协调解决退出经费。同时,省水利厅积极与省财政厅协调对合法电站退出给予经费补助事宜。另外,有关成员单位也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多方解决退出经费不足问题。由于小水电由地方审批(核准)及建设管理,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国家和省级尚无小水电清理整改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近年来,云南省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和《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等,通过统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财政奖补激励措施加快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运行,推动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责任共负、多元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关于你们提出的由省级层面抓紧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内及
周边建设开发项目退出补偿机制,有力有效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建议,省水利厅将继续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汇报以及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将保护区内合法小水电站退出纳入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多层次解决退出经费,指导各地稳妥有序做好小水电站退出工作。
感谢你们对水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关心支持水利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云南省水利厅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