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0〕14号
和涛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实行河道(湖泊)管理员制度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在全省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河道(湖泊)管理员制度”的建议,省水利厅认为,设置河道管理员既是解决河道(湖泊)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一种有效方式,对提高河道管护治理能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有重大意义。
一、关于“明确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出资70%,省级配套30%标准,对河道(湖泊)管理、保洁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具体由县市级负责实施”的建议
河长制湖长制实施以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印发了《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明确了要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落实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保障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河湖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省水利厅积极向省财政厅争取资金,在省级财政大力支持下,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加大全省河湖库渠保护管理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河长制六大任务。截至2020年5月底,已下达红河州各贫困县省级以上涉农整合资金22.63亿元。省水利厅目前已经制定措施鼓励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重点是提供水利工程建设用工信息服务,鼓励施工等企业优先使用贫困劳务工,增设的水利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倾斜贫困户等。
二、关于“明确人员选聘条件,参考生态护林员制度设计,由县市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担任河道(湖泊)管理、保洁员”的建议
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意见》,为大力推进劳务扶贫,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收入,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省水利厅于2017年印发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实施意见》(云水农〔2017〕52号),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范围和渠道。内容包括:设立贫困地区的村级水管员、河管员、河道保洁员、河堤巡护员、淤地坝管护员、山洪灾害群测群防监测报警员、群众安全质量监督员等水利工程管护岗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接收单位和保障措施;对水利工程管护岗位需求、聘用人员等信息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成效;各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情况纳入水利扶贫年度考核范围,呈现显著。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为16182人,已实现人均收入4331.09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岗位吸收贫困劳动力5831人,人均收入7089.93元;水利工程管护岗位吸收贫困劳动力10351人,人均收入2776.96万元。
2020年3月底,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3号)第二条明确:“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于河道管理责任已划定到村,且纳入监测对象的边缘户和易返贫户,贫困县可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其村内河道(湖泊)管理等扶贫公益岗位补助。红河州有关县可统筹用好上述资金和政策,进一步促进河(湖)长制工作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六大任务取得实效。
三、关于“明确工作职责考核,河道管理、保洁员工作职责由县市根据河长制工作要求制定,并严格进行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竞聘资格”的建议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在贫困地区从事农田水利设施运营管理的企业、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社等社会组织,优先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省水利厅将与省级各有关单位一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并完善河湖巡查、保洁等政策,构建完整有效的基层水利工程服务体系,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更加贴合地区发展趋势和运行要求的管控规划;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水平,全方位、多层次促进河湖保护工作进展,为河湖生态保护提供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