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0〕17号
罗国礼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独木水库功能进行调整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我省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明确了独木水库应依法管理和保护。喜旧溪河源头至独木水库坝址段,属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批复的《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中的喜旧溪富源—麒麟源头水保护区(含独木水库),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根据《曲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曲办发〔2016〕91号》精神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曲靖独木水库功能的请示》(麒区政请〔2017〕7号),曲靖市政府领导多次主持召开关于独木水库功能区调整的专题会议,根据历次会议精神及有关领导安排,曲靖市水务局积极收集、整理独木水库及曲靖市中心城区周边水库工程资料,分析曲靖中心城区供水情况与独木水库的关系、独木水库调整可行性等,曲靖市水务局为此多次到省水利厅报告协商。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到省人大省政府及省水利厅、原省环保厅、原省政府法制办汇报协调。2017年9月,省政府召集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并回复要求曲靖市须严格按法律法规修改程序提请省人大研究修改或废止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的《云南省独木水库保护条例》,明确在修改或废止之前,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13日批准实施的《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确定的独木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独木水库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关于调整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功能事宜,省水利厅将指导、协助曲靖市相关部门按照地方法规修订程序办理。
云南省水利厅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