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23 15:25       浏览次数:

云水人复函〔2020〕22号

王远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倾斜支持剑川县开展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相关工作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积极争取,我省剑川县、玉龙县、贡山县、香格里拉市和维西县成功创建为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7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209号)要求,省水利厅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完成剑川县、玉龙县、贡山县、香格里拉市和维西县5个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

省水利厅历来高度重视剑川县水土流失治理、重要饮用水源地等工作。2017年水利部以《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财务〔2017〕213号)将剑川县纳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县。2018年省水利厅在剑川县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石狮子河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完成投资520万元,完成治理面积14.93平方千米,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水土流失程度降低。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剑川县开展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考虑剑川县水土流失治理、重要饮用水源地等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认真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剑川县国家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有关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