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1〕22号
杨建忠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支持山区面积占比较大县的小型水源蓄水项目的建议》(第05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水利项目事权划分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办法,小(2)型水库、小坝塘等水利项目事权在市、县,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筹措均由市县负责,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切块下达方式给予一定补助,该资金属涉农整合资金,资金分配使用权限由县级统筹。
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0〕31号)有关要求,在“十四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内容中可包含部分“五小水利”工程的新建与改造,如塘坝、提水工程(小泵站)等。省级将符合条件的以农村生活供水为主的“五小水利”工程等小型水源蓄水项目列入“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待国家和省级“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及有关补助政策确定后,省水利厅将尽量给予积极支持。对灌溉为主的小型水源蓄水项目,农业农村部门也将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三、下步工作中,省水利厅将继续关注并给予普洱市水利建设积极支持。
感谢你们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