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10315001
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机构
水旱灾害防御处
成文日期
2021-03-11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红河州绿春县三角龙塘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1〕29号
发布日期
2021-03-15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红河州绿春县三角龙塘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15 16:05       浏览次数:

云水许可〔2021〕29号

绿春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1年2月23日向省水利厅提出红河州绿春县三角龙塘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018-532531-76-02-024918)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3月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红河州绿春县三角龙塘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红河州绿春县三角龙塘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正确,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红河州绿春县三角龙塘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红河州绿春县三角龙塘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批复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