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10416002
信息所属单位
发布机构
水旱灾害防御处
成文日期
2021-04-14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跨河桥梁(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04-16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跨河桥梁(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16 14:01       浏览次数:

云水许可〔202135

 

 玉溪市永金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310日向省水利厅提出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跨河桥梁(涵)工程(项目代码:2103-530000-04-01-39796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316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跨河桥梁(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跨河桥梁(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跨河桥梁(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段跨河桥梁(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