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4-11 14:40       浏览次数:

云水函〔2022〕115号

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常敏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推进云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的建议”(第028号)涉及省水利厅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云政办发〔2009〕221号)关于水源地的主要职责是: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明确省水利厅的职责主要有4项:一是核定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促落实。二是指导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三是开展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监测。四是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一)建立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2013年,省水利厅首次公布《云南省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云水资源〔2013〕56号),作为2014年度、2015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的名录。2016年,省水利厅根据变化情况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进行复核,于2017年公布了《云南省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修订)》(云水资源〔2017〕28号)。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持续打好8大标志性战役”有关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对《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云水资源〔2017〕28号)公布的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再次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全省16个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1年修订)》,于2021年7月以“云水资源〔2021〕40号”文件进行公布。

从2015年至今,每年均将列入名录的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开展考核。

(二)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近年来,省水利厅按照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控、管理“四达标”的目标,积极推进松华坝、云龙、九龙甸、西静河、团山、尹家嘴等水库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配合完成长江委组织的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年度检查。

组织完成省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评审工作。完成年度《云南省县级以上城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报告》,印发《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纳入水库运行管理督查范围的通知》,将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列为水库管理单位评级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量评分考核。

(三)组织开展水源地水资源质量监测

从2014年起,省水利厅每年组织省水文水资源局编制年度水功能区、水源地水资源质量监测任务书,经省水利厅批复后执行。监测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质量通报。

(四)制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水利厅先后编制《云南省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云南省水利系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通报制度,印发《云南省水利厅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手册》。县城以上集中供水水源建立双水源制度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明确州(市)县饮水安全责任人,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目前,国家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均已编制应急预案。

二、关于加大推进云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建议的意见

加快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工作十分必要紧迫,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是省水利厅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立法过程中,省水利厅将积极配合做好调研起草等工作,通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和水管单位提供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实践经验。

三、有关建议

建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工作中充分汲取近年来落实河湖长制工作和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践经验,统筹保护和发展关系,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的有机统一。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