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8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4-12 14:40       浏览次数:

云水函〔2022〕116号

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要求,现就周智鸥委员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推动我省绿色发展的提案》,涉及省水利厅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依法推进矿山水土保持工作。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生产建设项目责任主体、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运行、法律责任作出有关规定,为矿山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生态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2016年以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共2305件,其中省级86个、州(市)级365个、县级1854个。水土保持方案为指导矿山业主单位开展水土流失防治、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业主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提供了技术依据。

二、加强矿山项目水土保持分析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矿山项目,督促业主单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在河道、水库、干渠、塘坝等周边区域取土、挖砂、采石,预防和减轻人为水土流失。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生产建设项目在选址(线)时,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为实施生态修复打下良好基础。

三、持续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一是督促业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控制和减少了人为水土流失影响。“十三五”期间,水利部门检查生产建设项目2.6万个,查处违法案件8128起,罚款1718.84万元。二是强化事中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省水利厅将矿山项目纳入重点检查对象,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矿山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检查,2016年以来,现场检查省级审批的非煤矿山54座、煤矿21座,检查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开,并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整改意见,跟踪整改完成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确保整改销号闭环。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把修复生态环境放在首位,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二是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业主单位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三是加强水土保持监管,依法禁止或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持续开展“双随机”抽查和监督执法。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系统思维扎实推进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