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函〔2022〕123号
省财政厅:
按照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赵梅等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确定阿海电站水资源费县级分成的建议》(第0150号),有关省水利厅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阿海电站是金沙江中游干流水电一库八级中的第四个梯级电站,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颁发取水许可证,云南省内跨丽江市玉龙县、宁蒗县和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规定,长江委委托云南省水利厅代为征收水资源费。
由于阿海电站位于丽江市和迪庆州两个州(市)间,丽江市、迪庆州以及玉龙县、宁蒗县、香格里拉市等州(市)、县(市)间水资源费比例至今尚未确定。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跨界取水项目水资源费缴库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3〕438号)明确,“对跨州(市)取水项目中暂未确定地区间分配比例的,若取水口未跨州(市),则在取水口所在地全额征缴水资源费后,按中央10%、省级30%、州(市)级60%比例缴入国库;若取水口仍跨州(市),则在取水项目业主(以总分机构形式设立的项目业主以最末一级为准)税务注册地全额征缴水资源费后,按中央10%、省级30%、州(市)级60%比例缴入国库。”“对州(市)级60%部分中应划转其他州(市)部分,若相关州(市)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按照协商比例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若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省财政参照云财预〔2008〕438号确定的原则和办法测算后,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我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从省级层面高位推动明确州(市)、县不同主体水资源费分成比例问题,以此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建议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水利厅 能源局 搬迁安置办 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跨区域水电站税费分配协调组及其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基层〔2021〕34号),近期请你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积极配合,抓紧开展阿海电站丽江市和迪庆州两个州(市)间,以及玉龙县、宁蒗县和香格里拉市县(市)间水资源费比例确定工作,争取上半年完成,尽早缓解有关县级财政压力。
省水利厅将按照职能职责,认真配合你厅推进阿海电站州(市)级、县(市)级水资源费分成比例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相关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