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2〕23号
王利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基层河湖管护人员工资补助纳入财政保障范畴的建议》(第56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基层巡河员、护河员、保洁员、管水员等一线管护人员工资补助纳入财政预算资金保障范畴,强化河湖管护的持续性、稳定性和长效性”和“基层管护人员工资参照政府公益性岗位人员标准执行,提高河湖管护人员工作积极性”
一是按照《水利部关于河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水建管〔2017〕401号)规定,对每年河(湖)长制考核成绩突出的州(市)予以激励。2021年云南省获得水利部河(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省份的表彰后,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大理州河湖管护资金228万元,用于支持大理州河湖保洁、河湖巡查、设施维修养护等工作。二是根据衔接资金及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规定,各地可根据巩固脱贫攻坚任务实际,安排监测帮扶对象公益性岗位补助支出。截至2022年3月底,省财政厅已下达大理州各脱贫县2022年度省级以上涉农整合资金(含衔接资金)222201万元。对于河道管理责任已划定到村,且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困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攻坚任务实际,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其村内河道(湖泊)管理等公益性岗位补助。三是2022年度下达大理州第一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16723万元,支持大理州落实就业政策,包括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同时,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9号)的政策精神,由当地政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并安排相应资金,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继续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协调,加强向国家部委汇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关于“基层管护人员以统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并在年龄(如不超过60岁)、特长(如会游泳),工作职责(如日常保洁、宣传、制止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等)等方面加以明确,提高河湖管护人员的工作效能”
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的通知》(云财综〔2018〕66号)等有关规定,对以统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基层管护人员的做法有所限制。下一步,省水利厅将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2〕45号)和《2022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云南省总河长令第8号),积极商省财政厅就完善地方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巡(护)河员岗位等方面加强研究,强化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
感谢您对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认真采纳您的意见和建议,请继续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