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2〕13号
李玉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私挖蓄水池加强监管和责任落实的建议》(第398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优惠措施,按照“谁建谁有”的原则,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建设小水窖、小塘坝、蓄水池、小水沟、机电井、小抽水站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为切实加强蓄水池监管,省水利厅已于2022年5月16日下发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废弃水窖安全情况排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2022〕—1089),要求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将排查情况形成废弃水窖安全风险防范情况报告和《云南省××州(市)开展废弃、闲置水窖安全风险防范排查情况表》于7月5日前报省水利厅。下一步工作中,省水利厅将协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州(市)加大蓄水池、井的排查统计力度,开展综合整治。
一是开展排查,建立台账。蓄水池、井管理涉及各地各部门,需要齐抓共管方能见效。由各地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对全省范围内蓄水池、井工程,特别是闲置、废弃的进行排查,按照不同功能、不同建设部门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底数,明晰产权和管理主体,坚持以“谁建设、谁拥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晰产权,责任到村、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对因运行管理不当、维修养护不到位,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管理主体责任。
二是采取措施,合理处置。对废弃蓄水池、井实行地方政府管理为主,行业部门管理为辅,引导农户采取安全防护、标识、填埋、锁闭等措施处理。同时,根据蓄水池、井必要性及群众意愿,对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进行修缮,采取顶盖封口、加锁等措施确保正常使用,对确实不需要又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拆除填埋,恢复用地或者进行围挡,设立警示标志。
三是加强宣传,综合利用。通过新闻媒体、基层党组织等加强宣传和教育,动员群众做好管护,并对闲置蓄水池、井征得群众同意后采取使用权委托、权属转让等措施,作为村内的备用公共蓄水、消防等设施处置。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