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2〕27号
付建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泸沽湖保护法〉的建议》(第645号)交我们办理,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泸沽湖立法有关情况
泸沽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湖泊保护地方立法,九大高原湖泊已全部制定了保护法规,实现了“一湖一条例”。
(一)印发实施湖泊保护条例。1994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4年11月30日、2019年11月28日先后批准了《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到达了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效果。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于2004年7月30日出台实施《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21年5月启动凉山州泸沽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目前仍在修订过程中。
(二)制定条例配套措施。《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泸沽湖程海拉市海保护“十严禁”的通告》《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和5月10日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施行,进一步健全完善湖泊监管的配套政策。
(三)印发实施《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1+3”方案》。2019年以来,省河长办、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四川省河长办、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2次省级泸沽湖生态环境联合督察调研行动,并召开了川滇两省泸沽湖保护协作座谈会。在省级及省级湖长层面的强力推进下,川滇两省已达成以Ⅰ类水质为保护目标的共识。但由于历史、体制等诸多方面原因,四川省在泸沽湖的定性层级、水质水量监测、管理标准、执法监管、项目推进等方面与云南省仍有一定差距。
二、省级有关部门对修订《泸沽湖保护条例》开展的工作
(一)践行一线工作法。一是为了全面摸清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省司法厅于2021年8月2—3日组成调研组到泸沽湖开展实地工作调研,全面了解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对泸沽湖保护地方立法相关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二是省水利厅以九大高原湖泊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和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三区”划定重点任务作为湖泊保护条例修订的基础,把办公室搬到一线,组织调研50余次、座谈40余次,实地指导州、县开展各湖泊“两线”划定工作,坚持工作在一线推动、问题在一线解决、矛盾在一线化解,最终于2022年3月30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2个成果;4月25日正式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真正实现了把湖泊保护范围“画在纸上”向“落在地上”的转变。三是丽江市人大已开展了泸沽湖保护条例执行及规划现状摸底调查,下一步将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强化泸沽湖保护执法监管和日常巡查等工作,巩固保护治理成效。
(二)践行典型引路法。参照云南、四川、贵州3省对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立法的经验做法,2021年9月17日,省水利厅河长处、政法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省人大环资委召集的滇川2省联合立法保护泸沽湖的研究会议,就如何推动川滇两省泸沽湖流域治理的协同合作,依法协调利益冲突,促进共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强化共同的法律责任等流域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难题开展讨论和研究。目前,省人大环资委正在有序推进该工作。
(三)践行项目工作法。一是省河长办、省水利厅践行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采取一湖一小组包保责任制,厅级领导挂州(市)、处级领导挂县(市、区),列出清单,明确时限,实行台账式管理,完成九大高原湖泊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两线”指导划定。二是九大高原湖泊“十四五”规划已规划泸沽湖滇川共治研究项目,为泸沽湖两省共管共治奠定了科学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修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云人办发〔2022〕21号)要求,省人大将围绕当前湖泊保护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条例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研究、评估、论证和修改相关条例,拟将丽江市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上升为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四川省共同联合立法。其中省人大环资委负责与四川省人大环资委对接,并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接,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丽江市人大常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最后,感谢你对泸沽湖保护治理的关心,我们将认真采纳你的建议。下一步工作中,省水利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泸沽湖保护治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做好泸沽湖联合立法有关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