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永宁风电场接网工程(项目代码:2202-532500-04-01-69052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永宁风电场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永宁风电场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孔治国 0871-63602525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5月20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永宁风电场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永宁风电场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省水利厅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永宁风电场接网工程位于昆明市石林县、红河州泸西县和弥勒市,建设内容包括500千伏圭山变间隔扩建工程和新建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其中新建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包括220千伏弥勒东升压站—圭山变线路工程和220千伏老尖山升压站—圭山变线路工程。本工程项目建设区占地面积为4.7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0公顷,临时占地3.75公顷。本工程土石方挖填方总量4.50万立方米,其中挖方2.25万立方米,填方2.25万立方米。工程计划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23年5月完工。
项目所在地均属于滇黔桂岩溶石漠化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确定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75公顷。其中石林县1.12公顷,弥勒市1.37公顷,泸西县2.2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47.10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3250元(征收面积4.75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省水利厅批准。
九、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昆明市水务局、红河州水务局、石林县水务局、泸西县水利局、弥勒市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