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20624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保处
成文日期
2022-06-24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丹凤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2〕36号
发布日期
2022-06-24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丹凤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24 09:20       浏览次数:

师宗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丹凤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103-530000-04-01-93500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丹凤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丹凤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孔治国 0871-63602525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6月24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丹凤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丹凤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丹凤风电场项目位于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雄壁镇、竹基镇、葵山镇、彩云镇等乡镇。工程建设规模为300兆瓦。拟安3兆瓦风电机组19台和4.5兆瓦风电机组54台。项目共布置有2座升压站,项目集电线路均为架空线路,采用35千伏,长度约为136.5公里。项目共布置9个临时施工生产生活区(东区2个,西区7个);布设弃渣场12个(东区2个、西区10个)。

项目总占地面积59.9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7.49公顷,临时占地52.47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18.82万立方米,其中挖方72.65万立方米,填方46.17万立方米,永久弃方26.48万立方米运至规划的弃渣场堆存。主体规划的弃渣场共12个,其中东区规划2个,西区规划10个,均已取得所在地县级水利等部门同意选址的意见。其中6个弃渣场为沟道型,3个弃渣场为凹地型,3个弃渣场为坡地型,级别均为5级。项目总工期16个月,即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

项目区未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的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二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9.9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2515.81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19720元(征收面积59.96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4%,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8%,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4%,林草覆盖率19%。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并进行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曲靖市水务局、师宗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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