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项目代码:2019-530581-48-01-04951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孔治国 0871-63602525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6月24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云南省腾冲灌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腾冲灌区涉及腾冲市明光镇、滇滩镇、固东镇、马站乡、曲石镇、界头镇、腾越街道、西源街道、北海乡、和顺镇、中和镇、荷花镇、清水乡共13个乡镇(街道)。腾冲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8.81万亩,其中:保灌面积12.8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5.06万亩,新增灌溉面积20.90万亩。
腾冲灌区由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组成。灌区分为三个片区,其中固东片区和界头片区位于龙川江流域,县城片区位于大盈江流域。水源工程:为新建地盘关中型水库,总库容为6643.5万立方米。输水工程:全长495.62千米,其中:新建5条干渠(管)总长192.88千米、20条支渠(管)总长104.19千米、3条引水渠(引区间水)总长0.54千米,续建配套42条渠道总长198.017千米。新建1座提水泵站。排水工程:续建3条灌排沟总长20.462千米。
腾冲灌区工程为Ⅱ等大(2)型工程。地盘关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放空隧洞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
工程占地总面积1182.57公顷(不包括移民安置区和专项设施复建区),其中永久征地344.11公顷,临时占地617.23公顷,淹没占地221.23公顷。
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978.47万立方米(自然方,以下同),外购1.93万立方米,回填利用量771.66万立方米,产生的弃渣量为208.74万立方米,折合松方277.62万立方米。弃渣分别堆放至库区5级弃渣场(堆渣14.54万立方米)、银鹤村5级弃渣场(堆渣5.69万立方米),因占地受乔木林地等因素制约,其余弃渣188.51万立方米由云南腾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接纳回填利用。
工程建设总工期48个月,工程估算总投资为446560.28万元。
工程所在地腾冲市不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工程改扩建渠系部分涉及腾冲地热火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云南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06.67公顷,其中水库淹没区221.23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35.39万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12714.8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89.808万元(计征面积为985.44公顷,征收标准0.7元/每平方米)。水土保持投资全部纳入工程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建设单位应按年度计划安排所需水土保持资金。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0%,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并进行防护。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申请变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山市水务局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十三、工程建设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地质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公益林等,工程开工前应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意见。上述区域要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布置和施工工艺,减少和控制工程建设对环境和水土流失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