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20929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保处
成文日期
2022-09-29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2〕84号
发布日期
2022-09-29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6       浏览次数:

云南瑞和锦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项目代码:2203-530000-04-01-467728)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孔治国 0871-63602525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9月29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大瑞铁路蒲缥站至蒲缥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项目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铁路专用线正线1.72公里千米,铁路等级为专用线;站场一处,包括集装箱堆场、散堆场、站台、检修坑、道路、绿化等;办公生活区一处,包括生活楼、货运办公楼、水泵房、消防水池、停车场、绿化等;布置施工生产生活区一处,位于本项目站场工程占地内,后期使用完毕后拆除硬化;布设表土堆场一处,位于同由云南瑞和锦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大瑞铁路蒲缥公铁联运物流园项目内部。

项目总占地面积21.0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0.13公顷,临时占地0.90公顷。工程建设期土石方开挖84.99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82万立方米),回填利用量65.46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82万立方米),产生余方19.53万立方米,运至大瑞铁路蒲缥公铁联运物流园项目用于场地综合利用回填,不产生永久弃方。工程施工总工期0.75年,项目总投资32071万元。

工程所在地隆阳区蒲缥镇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云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03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400.86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1371.6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4.721万元(计征面积为21.03公顷,征收标准0.7元/每平方米)。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并进行防护。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申请变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山市水务局、隆阳区水务局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