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人复函〔2023〕9号
李庚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小水电清理整改退出善后问题处置工作的建议》(第216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自2018年水利部等国家4部委启动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以来,国家层面至今尚未下达任何工作经费,也没有出台合法合规退出电站补偿标准和补助资金政策。在推进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中,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省级成员单位曾多次向国家有关部委沟通汇报,请求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均未得以落实。国家有关部委认为,小水电清理整改属于地方事务,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不属于中央财政事权及支出范围。
二、根据《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发〔2019〕56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分级保障全省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整改等必需的工作经费”。
2021年6月,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小水电清理整改退出类电站补偿情况的报告》(云小水电办发〔2021〕13号),请求省人民政府对退出类电站给予一定补偿经费支持。省人民政府专门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省财政厅复函明确“小水电清理整改属于各州(市)、县(市、区)的事权,同时,小水电站业主已通过经营电站获得利润,当地政府由此增加了税收收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应压实属地责任,由当地政府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因此,全省小水电站退出经费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
三、2023年1月,省政协委员、省水利厅厅长胡朝碧同志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省级财政给予小水电清理整改退出类电站一定资金补偿的建议,建议省级财政对处于运行状态、有合法手续且按国家规定退出的电站给予一定补偿经费支持。同时,省政协已将该建议提交全国政协。
后续工作中,省水利厅将继续积极向国家和省级财政争取小水电清理整改资金,如争取到有关资金补助,省水利厅将商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大理州漾濞县一定的支持。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水利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