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  号
云水资财〔2023〕37号
公开日期
2023-12-05
开始实施时间
2023-12-05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5 15:32       浏览次数: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促进全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顺利开展,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5日

 

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

目 录

1总 则

2说 明

2.1本标准的引用文件及引用标准

2.1.1引用文件

2.1.2引用标准

2.2水利基础设施的界定

2.3水利基础设施的类别

3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标准

3.1水库

3.2堤防

3.3水闸

3.4泵站

3.5水电站

3.6渠首枢纽(取水坝)

3.7渠(管、隧)道

3.8其它渠系建筑物

3.9塘坝

3.10农村供水工程

3.10.1机电井

3.10.2渠(管、隧)道

3.10.3水池

3.10.4泵站

3.10.5塘坝

3.11水文基础设施

3.12水土保持工程

3.13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标准汇总

4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标准

 

1总则

1.1为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水利行业全面有效实施、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提出要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完成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对部分建设年代久远,无法取得初始购建有关原始凭证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为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结合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现状,制定《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供各州(市)县(区)使用。

1.2本标准包括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标准和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部分重置成本标准。

1.3本标准为2019年价格水平。

1.4本标准适用范围:

(1)确实无法取得与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

(2)符合《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中关于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界定。

2说明

2.1本标准的引用文件及引用标准

2.1.1引用文件

财会〔2021〕29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云财会〔2021〕10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18〕3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2.1.2引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水利部水总〔2016〕132号);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

《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

《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建管〔1999〕523号);

《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

《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3〕67号);

《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新建水文站、巡测基地典型设计》(水利部水文局);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GB/T 41368-202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2022);

《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2006年6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

《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2013);

《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

《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18);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16);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

2.2水利基础设施的界定

水利基础设施,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

下列各项不属于上述所称的水利基础设施:

(1)独立于水利基础设施、不构成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

(3)为改善水利工程周边环境,提升景观效果而控制的水景观及绿化工程。

(4)对于列入文物文化遗产的水利基础设施,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规定。

(5)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其应用指南。

对于已经作为水利基础设施核算、但不属于财会〔2021〕29号文界定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固定资产、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2.3水利基础设施的类别

水利基础设施可按水利工程功能、单体工程特征进行分类:

(1)按照水利工程功能划分: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防洪(潮)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工程和水文基础设施等9大类。

(2)按照单体工程特征划分: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控导工程、水闸、泵站、渠(管、隧)道、渠首枢纽、其他渠系建筑物、调蓄水库、塘坝、地下取水设施、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沟壑治理工程、山区水库、平原水库、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和其他水文测站等20小类。

防洪(潮)工程是为控制或抗御洪水以减免洪灾损失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控导工程、水闸、泵站等,不含防洪水库。

治涝工程是为排除涝区内多余降水,防治涝灾发生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水闸、泵站、渠(管、隧)道等。

灌溉工程是从水源取水并输送、分配到田间的整体灌溉设施,包括渠首枢纽、渠(管、隧)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调蓄水库(总库容≥10万m³)、塘坝等。

引调水工程是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包括渠首枢纽、渠(管、隧)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调蓄水库(总库容≥10万m³)、地下取水设施等。

农村供水工程是向农村的乡镇、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渠(管、隧)道、泵站、塘坝、地下取水设施等。

水力发电工程是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包括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

水土保持工程是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包括沟壑治理工程等。

水库工程是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总库容大于等于10万m³的水利工程,包括山区水库、平原水库等,不包括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中的调蓄水库。

水文基础设施是为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测站(墒情站、水质站、地下水监测站等)等。

对于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单体工程,应根据单体工程发挥的功能作用列入相应功能分类。对于发挥多个功能的单体工程,如灌排结合的泵站,根据其发挥的主要功能确定所属类别。

3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标准

3.1水库

注:根据水库总库容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总库容为2000万m³的中型土石坝水库,重置成本为:

水库重置成本标准=13.54+(2000-1000)×(6.87-13.54)/(10000-1000)=12.80万元/万m³。

水库重置成本=2000×12.80=25600万元。

3.2堤防

注:根据堤防级别确定重置成本,无需内插。

例:轴线长度为10km的4级堤防,重置成本为:

堤防重置成本标准=830.54万元/km。

堤防重置成本=10×830.54=8305.4万元。

3.3水闸

注:根据过闸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过闸流量为80m³/s,总宽度为8m的水闸,重置成本为:

水闸重置成本标准=94.56+(80-50)×(108.82-94.56)/(100-50)=103.12万元/m。

水闸重置成本=8×103.12=824.96万元。

3.4泵站

注:1.装机功率P<0.1MW时,泵站重置成本标准直接采用6.69万元/kW。

2.装机功率P≥0.1MW时,根据装机功率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装机功率为5MW的泵站,重置成本为:

泵站重置成本标准=3.05+(5-1)×(0.97-3.05)/(10-1)=2.13万元/kW。

泵站重置成本=5×1000×2.13=10650万元(1MW=1000kW)。

3.5水电站

注:1.装机容量P<10MW时,水电站重置成本标准直接采用1.16万元/kW。

2.装机容量P≥10MW时,根据装机容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装机容量150MW的水电站,重置成本为:

水电站重置成本标准=0.81+(150-50)×(0.71-0.81)/(300-50)=0.77万元/kW。

水电站重置成本=150×1000×0.77=115500万元(1MW=1000kW)。

3.6渠首枢纽(取水坝)

注:渠首枢纽(取水坝)的重置成本标准按单位轴线长度计,根据坝高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坝高为7m、轴线长度为20m的取水坝,重置成本为:

取水坝重置成本标准=2.73+(7-5)×(5.46-2.73)/(10-5)=3.82万元/m。

取水坝重置成本=20×3.82=76.40万元。

3.7渠(管、隧)道

(1)渠道

注:根据设计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设计流量为2m³/s,轴线长度为10km的混凝土渠道,重置成本为:

混凝土渠道重置成本标准=311.57+(2-1)×(483.64-311.57)/(3-1)=397.61万元/km。

混凝土渠道重置成本=10×397.61=3976.1万元。

(2)管道

注:1.明管的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倒虹吸标准。

2.根据设计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设计流量为2m³/s,轴线长度为10km的埋管,重置成本为:

管道重置成本标准=266.16+(2-1)×(566.01-266.16)/(3-1)=416.09万元/km。

管道重置成本=10×416.09=4160.9万元。

(3)隧道

注:1.隧道设计流量≤10m³/s时,重置成本标准直接采用1784.66万元/km。

2.隧道设计流量>10m³/s时,根据设计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设计流量为23m³/s,轴线长度为2km的隧道,重置成本为:

隧道重置成本标准=2936.74+(23-20)×(4284.55-2936.74)/(35-20)=3206.30万元/km。

隧道重置成本=2×3206.30=6412.6万元。

3.8其它渠系建筑物

(1)渡槽

注:根据设计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设计流量为2m³/s,轴线长度为0.3km的渡槽,重置成本为:

渡槽重置成本标准=1174.29+(2-1)×(1751.44-1174.29)/(3-1)=1462.87万元/km。

渡槽重置成本=0.3×1462.87=438.86万元。

(2)倒虹吸

注:根据设计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设计流量为2m³/s,轴线长度为0.3km的倒虹吸,重置成本为:

倒虹吸重置成本标准=724.65+(2-1)×(1166.51-724.65)/(3-1)=945.58万元/km。

倒虹吸重置成本=0.3×945.58=283.67万元。

(3)陡坡

注:根据设计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设计流量为2m³/s,轴线长度为0.3km的陡坡,重置成本为:

陡坡重置成本标准=227.27+(2-1)×(370.27-227.27)/(3-1)=298.77万元/km。

陡坡重置成本=0.3×298.77=89.63万元。

(4)跌水

注:根据设计流量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设计流量为2m³/s,轴线长度为0.02km的跌水,重置成本为:

跌水重置成本标准=433.00+(2-1)×(686.88-433.00)/(3-1)=559.94万元/km。

跌水重置成本=0.02×559.94=11.20万元。

3.9塘坝

注:根据总库容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库容为3万m³的塘坝,重置成本为:

塘坝重置成本标准=189.45+(3-1)×(98.73-189.45)/(5-1)=144.09元/m³。

塘坝重置成本=3×144.09=432.27万元。

3.10农村供水工程

3.10.1机电井

机电井重置成本按单眼计,计量单位为万元/眼,重置成本标准为47.57万元/眼。

3.10.2渠(管、隧)道

注:1.农村供水工程中的渠道、隧道及管径大于300mm的管道参照“3.7渠(管、隧)道”。

2.根据管径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管径为110mm,轴线长度为0.5km的管道,重置成本为:

管道重置成本标准=21.6+(110-100)×(32.09-21.6)/(150-100)=23.70万元/km。

管道重置成本=0.5×23.7=11.85万元。

3.10.3水池

注:根据水池容积采用内插法确定重置成本。

例:一座容积为20m³的水池,重置成本为:

水池重置成本标准=4.09+(20-10)×(11.23-4.09)/(50-10)=5.88万元/座。

水池重置成本=1×5.88=5.88万元。

3.10.4泵站

农村供水工程的泵站重置成本参照“3.4泵站”。

3.10.5塘坝

农村供水工程的塘坝重置成本参照“3.9塘坝”。

3.11水文基础设施

注:1.水质实验室、中心站等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及设备计入固定资产,不属于水文基础设施;

2.上表所列内容如有初始购建原始凭据的,依据原始凭据进行入账,无原始凭据的,可按水文基础设施重置成本表并结合站点规模进行取值。

3.12水土保持工程

注:1.溪沟整治工程重置成本标准直接采用1110元/m。

2.谷坊工程根据高度在对应的分级范围内采用相应重置成本标准,无需内插。

例:高度为3m,长度为9m的谷坊,重置成本为:

谷坊重置成本标准=2079元/m。

谷坊重置成本=9×2079=18711元。

3.13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标准汇总

4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标准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由土地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的标准计算。耕地开垦费执行《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

土地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以州(市)为单位计算平均标准。

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水利基础设施永久占地面积×项目所在地州市重置成本标准。

已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水利基础设施,应以证载的使用权面积作为永久占地面积计算。已完成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尚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水利基础设施,可以实际征收(或获得地方政府划拨)的土地面积作为永久占地面积计算。

水利基础设施施工或运行管理过程中征(租)用的临时用地面积不纳入本标准核算范围。

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永久占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州(市)范围的,应以土地使用权证或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斑划分不同州(市)的面积,乘以对应州(市)的重置成本标准计算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

各州(市)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标准详见下表。

 

相关解读:《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