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于3月6日向省水利厅提出新平县平掌乡梭山等两个村土地整治谷麻江大桥工程(项目代码:2020-530427-54-01-000929)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3月6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新平县平掌乡梭山等两个村土地整治谷麻江大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新平县平掌乡梭山等两个村土地整治谷麻江大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新平县平掌乡梭山等两个村土地整治谷麻江大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平县平掌乡梭山等两个村土地整治谷麻江大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平县平掌乡梭山等两个村土地整治谷麻江大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关于上报新平县平掌乡梭山等两个村土地整治谷麻江大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建谷麻江大桥工程位于新平县平掌乡曼干村委会和墨江县团田乡及新抚乡之间的李仙江左岸者干河中段(又称谷麻江),桥头引道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双车道,桥梁设计荷载按公路-Ⅱ级,上部为2×41米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形梁、宽8.5米,桥址中心坐标:101.423°,23.763°,桥梁底高程介于815.30米—817.11米之间;下部结构桥墩采用圆形双柱式墩,钻孔桩基础,两桥台为重力式U型桥台,扩大基础、埋深20米。桥梁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优化后两端桥台、1#桥墩置于河道内。引道工程位于已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外。拟建桥梁左右两端均通过修建桥台连接既有公路(乡道),左岸路面高程约为817.80米,右岸路面高程约为820.0米。
1#桥墩拟枯季涉水施工,施工期利用原河道导流,围堰布置在桥墩外侧,围堰顶宽1.2米,堰顶高程在设计洪水位(807.19米)基础上加0.5米安全超高。
二、同意《评价报告》界定的范围,即桥址至下游对水流具有控制作用断面的河段1.8千米、上游至可能壅水的末端河段3千米,合计长度4.8千米。
三、谷麻江大桥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符合要求,涉及河道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基本符合当地规划设计;枯季涉水工程施工期导流洪水标准采用10年一遇符合要求。
四、《评价报告》依据工程所在谷麻江忠爱桥水文站历年实测洪水资料,以及实测纵横断面资料等进行分析,方法途径符合现行行业规范要求,洪水、洪水位、冲刷、河势及岸坡稳定性计算结果合理可信,评价结论明确且较为客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
(一)谷麻江大桥工程建设符合《云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划,其跨河桥梁工程平面布局与当地水利水电规划、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采砂规划无影响,对涉及谷麻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提升改造规划实施无影响。
(二)拟建谷麻江大桥工程设防标准与现行防洪标准相适应。
(三)拟建谷麻江大桥满足50年一遇行洪要求。
因无法避让而确需置于河道的1#桥墩及两端桥台,在河道发生10年一遇洪水时,阻水比3.26%,沿程洪水位低于两岸道路控制高程,对两岸道路无影响,对河道行洪无明显不利影响。1#桥墩按初拟方案施工,施工围堰高度基本满足防洪要求,施工形成的壅水对两岸道路无影响,对河道行洪无影响。
(四)谷麻江大桥1#桥墩局部改变水流流态,加剧桥址上下游30米范围右岸岸坡脚的冲刷,对河势存在一定影响,需采取补救措施。
(五)谷麻江大桥施工期及正常运行期,对所在河段上下游及左右岸的水利工程,其他桥梁、堤防、水电站、水文监测设施、取排水口等基础设施无影响。
(六)谷麻江大桥施工期及正常运行期,对所在河段沿河两岸防洪抢险的通达性无影响。
(七)谷麻江大桥工程施工期及正常运行期,对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针对1#桥墩造成流态局部改变的问题,对桥梁垂直投影面积内的河段及桥址上下游30米范围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右岸岸坡采用厚0.4米的浆砌石护坡,以确保河岸稳定。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施工管理,严禁废污水进入河道,严禁固体废弃物乱堆放。
(二)项目业主对工程施工扰动的左岸坡应原貌恢复。
(三)玉溪市、普洱市及新平县、墨江县水利(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