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30331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保处
成文日期
2023-03-31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03-31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31 20:24       浏览次数:

昭通市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211-530600-04-01-25247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3月31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昭通市岔河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建的岔河水库位于昭通市永善县伍寨乡伍寨村与昭阳区苏甲乡车噜村交界河段上,即水库左岸位于伍寨乡,右岸位于苏甲乡。工程总库容为4946.3万立方米,水库规模属中型,工程等别为Ⅲ等,大坝坝型为土石坝,最大坝高为83.8米。工程占地总面积为196.78公顷,开挖土石方108.28万立方米,回填利用150万立方米,自采石料场开采131.21万立方米用于大坝填筑,开挖料中作为建筑材料利用3.98万立方米,产生废弃土石方85.51万立方米,堆放于规划的4个弃渣场内。规划4个弃渣场,均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同意选址的意见,总工期为48个月。

项目区属于金沙江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的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196.78公顷,其中水库淹没区137.7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3.98万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1960.8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肆拾壹万叁仟壹佰肆拾元整(¥413140.00),计征面积为59.02公顷(不含淹没区面积),征收标准0.7元/平方米。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率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昭阳区水务局、永善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附件

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