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杨耀玕代表提出的《关于组织修订〈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建议》(第1002号)涉及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水利厅及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部署2024年办理工作。承办处室召开处务会组织研究杨耀玕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过程中与代表积极沟通,并在答复前与代表达成共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现行《云南省水功能区划》距上一次修订已近10年,已难以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亟须进行优化调整;二是需要对部分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进行优化调整;三是需要对河流型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起止点位置进行调整并明确其经纬度坐标。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现行《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存在以上3个方面的问题属实,目前已难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部分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评价指标已发生变化,水质目标存在不够合理现象,部分监测断面设置不够合理,与国控、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有机衔接性不足。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2014年,省水利厅在省政府2004年批复的云南省水功能区划基础上,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复核、修订了云南省水功能区划,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于2014年8月13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云政复〔2014〕27号),为全省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水资源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省水利厅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水功能区划,将其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重要审批程序的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云编〔2019〕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生态环境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的批复》(云编办〔2020〕79号),水功能区工作划至省生态环境厅。为有效促进全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为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关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省水利厅将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云南省水功能区划》修订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