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7 16:48       浏览次数:

盘成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自贸区用水总量单独核算的建议》(第608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水利厅及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部署2024年办理工作。

二、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盘成艳代表在《关于给予自贸区用水总量单独核算的建议》(第608号)中提出自贸区用水量占河口县总用水量的74%,且自贸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用水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就“十四五”后期发展而言,剩余用水量已无法满足自贸区及河口县县域其他地方的社会经济用水需求。建议给予自贸区用水总量单独核算。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自贸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用水量呈逐年增长趋势,用水量已无法满足自贸区及河口县县域其他地方的社会经济用水需求”问题。我们的办理意见:一是自贸区用水总量目前还能满足需求,河口县2021年、2022年、2023年用水总量分别为0.3266亿立方米、0.3278亿立方米、0.3263亿立方米,未超过2025年河口县用水总量指标值0.3390亿立方米。二是目前河口县虽然未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但已临近控制指标,我们正在开展新一轮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指标优化调整工作,已经考虑了河口自贸区经济发展的用水需求。

二是关于“自贸区用水总量单独核算”问题,经研究核实,只能对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用水总量进行核算,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