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河流河砂开采监督管理的建议》(第139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水利厅及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部署2024年办理工作。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省水利厅认真组织研究落实,安排熟悉情况的同志具体对建议内容中的问题、现象开展调研核实,主动与您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持续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建议中反映的关于“保山市、临沧市采砂政策存在差异”的问题
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精神及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水河管〔2019〕11号)要求,各州(市)应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采砂总量控制和科学有序开采的原则,切实做好采砂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涉及界河的采砂规划,由有采砂需求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邀规划涉及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2023年,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河管〔2023〕1号),再次明确:跨界河湖的采砂规划应征求规划河段、湖段沿岸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保山市施甸县和临沧市永德县分别编制了《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9—2023年)》(2020年9月28日经施甸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和《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波罗河河道采砂规划(2023—2027年)》(2022年12月1日经永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勐波罗河上,施甸县设置了1个可采区,2个禁采区;永德县设置了2个可采区,3个禁采区。目前勐波罗河(施甸县与永德县段)左、右岸存在采砂分区不一致的情况,省水利厅已于2024年2月向保山市、临沧市反馈采砂规划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的问题,省水利厅将继续督促保山市和临沧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整改,并根据批准的采砂规划开展河道采砂有关工作。
(二)建议中反映的关于“临沧市允许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对勐波罗河进行开采,因该河属于两市共管,在施甸县旧城乡范围内便有四座采砂场”的问题
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该4座采砂场已于2022年8月关停退出,有关涉砂企业及个人对河道进行了清理、修复。截至目前,勐波罗河(施甸县与永德县段)未许可采砂。省水利厅将督促保山市和临沧市根据批准的采砂规划,规范开展河道采砂许可有关工作。
(三)建议中反映的关于“不规范采砂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问题
2023年以来,省水利厅组织各州(市)对非法采砂、违规采砂、开采后河道清理修复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自检自查、交叉检查,并采取“四不两直”进行省级暗访抽查,反馈各类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省水利厅及时印发问题清单、召开现场盯办会和视频约谈会,督促各州(市)认真整改,尤其是做好采砂活动结束后的河道清理、修复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州(市)充分利用“河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河流河砂开采监督管理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秩序,近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顶层设计。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2595)、《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河管〔2023〕1号)等文件,针对河道采砂管理和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特别是跨界河湖段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审查、审批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压实管理责任。针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组织各州(市)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指导各州(市)科学合理编制采砂规划,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采砂分区,做好跨界河湖段采砂规划征求沿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的工作。
(四)规范许可制度。公布《云南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第一批)》,在“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中进一步明确采砂许可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指导规范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州(市)对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做好河道修复。印发《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要河湖采砂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水河长〔2024〕2号),督促各州(市)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和“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监督有关方落实河道清理修复措施,并按有关程序对已经完成清理修复的河段进行验收。
(七)健全合作机制。省水利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了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顺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增强非法采运砂行为打击力度。
(八)开展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突出问题整改专项行动,针对全省河道采砂存在的违规许可采砂、未按许可要求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采砂活动结束后不清理修复河道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并对集中整治情况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组织开展全省采砂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九)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印发《2024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云南省总河长令第10号),对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我们将持续督促各级河湖长加强对相应河湖河道采砂问题的监督管理,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健全施甸县和永德县跨县河流联防联控机制,按照永德县、施甸县河湖长制跨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内容对勐波罗河(施甸县和永德县段)上的非法采砂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持续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大跨界河湖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的指导力度,推进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向好,切实维护河道健康。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