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06 10:07       浏览次数:

彭肇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好政策性银行优势资源支持我省“十四五”水利建设的提案》(第97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厅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对省政协提案作出安排部署,省水利厅及时召开省政协提案交办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三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交办会精神,研究部署2024年办理工作。厅党组安排部署后,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对您提案内容进行认真研究,立足现有国家政策与职能职责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及支持方向,办理过程中积极与您沟通交流,最终就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达成共识。

二、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水价长期处于低位,不能合理反映建设和运营成本,市场化融资缺乏充足的还款来源,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偿债能力测算要求”,我们经核实认为:水价是破解水利可持续发展制约的“金钥匙”,是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有利于增强项目融资能力,当前我省水利工程中确实存在水价制定不合理、低于临界水价、难以满足银行偿债能力测算的情况,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努力保障水利工程良性健康运营。

关于“水利项目巨大的投融资需求,需要实力较强的水利投融资主体来承接,但目前云南唯一的省级水利投融资主体,即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单内融资平台,受新的监管政策影响,融资受限。此外,虽然州(市)、县(市、区)级也存在部分投融资主体,但由于实力较弱,难以获得金融机构青睐”,我们经研究认为:单一的省级水利投融资主体受新政策的影响,融资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我们将积极实践,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全力助推省水投公司转型发展,做强做优省级水利投融资主体。

关于“水利项目涉及行政审批较多,其中土地审批复杂且周期较长,尤其是跨流域、跨区域、线型大型水利项目通常会涉及占用林地、基本农田等,全面开工前需要完成用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移民安置等关键要素保障”,我们经研究认为:云南水网是国家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林地等要素保障是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省水利厅将积极协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重大水利项目土地、林地等要素保障工作。

三、关于对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合理提高水价,减少成本水价倒挂缺口。尽快建成农村供水保障体系,同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和做实农村供水水价定价、调价和水费收缴机制;加快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城市适度反哺农村,增强水利项目的融资承贷能力”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村供水水价改革等工作并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肯定。2023年,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场推进会及培训班在云南元谋召开,云南水价改革经验作为“教科书”向全国推广。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水价已调整到0.35—1.6元/立方米,农村供水水价调整到0.5—5.5元/立方米。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水价。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和《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定期校核并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使水价保持在合理范围。

关于“建立‘兴水润滇’基金或资金池。推动实现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建立基金或资金池,减轻财政投入压力和包袱,由‘水瓶颈’变为‘水支撑’,实现‘以水养水’,为实现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水动力’”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以水养水”模式,可以促使工程的管理维护得到了保障,运行成本大大降低,供水保障率明显提高,是水利工程运行的最佳状态,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省财政厅探索研究推动“兴水润滇”资金池设立。

关于“做大做强省级水利投融资主体。省级政府出台政策或整合资源,支持省级水利投融资主体进行市场化转型,增加经营性资产,扩大经营性收入,提升投融资能力;同步培育壮大一批州(市)级水利投融资主体,与省级主体合作或单独承担水利项目建设”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我们将进一步摸清全省现有涉水市场主体情况,积极研究统筹整合省属涉水优质资产、做大做强省级水利投融资主体的方案,并努力推动方案实施,努力打造与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省级水利投融资主体。同时,将积极指导州(市)培育壮大一批水利投融资主体,服务云南现代化高原立体水网建设。

关于“建立包括自然资源、水利部门、林草部门在内的要素保障机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或容缺机制,加大土地、林地等要素保障力度,以及各地政府移民安置组织保障力度,共同推动项目早审批、早开工、早建成、早受益,促进项目融资顺利落地”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指导各地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以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为目标,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与建设内容,高质量推动项目前期,合理避让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敏感因素。二是进一步加强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可能优化有关手续办理,缩减审批流程,保障土地、林地、环评等要素办理,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尽早发挥效益。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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