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议》(第66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省水利厅及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部署2024年办理工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责任处室认真研究,围绕代表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结合协办单位意见建议,对“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推进深入探讨分析,并立足本单位职能职责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支持思路及意见建议。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五小’水利工程(除小水窖外)产权在村集体,但大多数村集体没有专项维修养护经费作保障,现有‘五小’水利工程已不同程度出现设施破损,一些小坝塘年久失修,淤泥淤积较多,坝体渗漏严重,功能发挥受限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二是关于“小(2)型水库建设取消立项,农田水利目前主要依托高标准项目建设,但项目建设选址以及规模有一定要求,对一些面积不大、地理环境相对较差的农村,从而导致项目建设有一定局限性”的问题;三是关于“近几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州、县财政困难,几乎没有能力对‘五小’水利修缮建设方面的投入”的问题;四是关于“部分农村‘五小’水利工程的建设不足,由于缺乏小型水库、坝塘、引水渠、泵站等水利工程,水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并结合协办单位意见认为:人大代表反映的这些问题基本属实。农村“五小”水利工程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建设对农村产业发展十分必要,特别是水资源贫乏的山区急需“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自2019年起,“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职责已由水利部门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已无农村“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渠道。经对接省农业农村厅和红河州人民政府,“五小”水利工程主要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门累计下达建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22.79万亩(新建20.79万亩、改造提升2.00万亩),2019年—2022年建设任务完成上图入库面积21.03万亩;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对工程管护范围、管护主体和职责、管护经费、保护利用、考核评价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请省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继续加大‘五小’水利建设力度,每年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年初由州县级上报建设计划,经省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及建设标准和规模实施”问题。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2年12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红农发〔2022〕21号),规划新建高标准农田254万亩、计划投资38.1亿元,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下一步,省级将结合红河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上下协同按照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和规模等,加大红河州“五小”水利工程的布局和支持力度。
二是关于“统筹整合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环境保护、烟草、国土项目资金,集中力量连片推进农村‘五小’水利基础建设,确保建成后的项目片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相对比较完善”问题。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由于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高标准烟田等项目由不同的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标准、实施内容和绩效目标要求不尽相同,任务指标、资金安排是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级。政策明确规定,各地要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各县(市、区)支出方向预算额度执行,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目前,红河州各县(市)均建立了由政府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烟草等部门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一步,省级将强化省本级和督促指导各州(市)加强部门间项目协作和工作对接,优化项目选址、范围等,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各类项目的整合,将“五小”水利工程尽量纳入建设范畴,加大“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合力推进包括农村“五小”水利工程在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关于“设立专项修缮养护资金,加大对‘五小’水利设施修缮支持力度,各级部门加强对‘五小’水利工程的专业管理服务指导”问题。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五小”水利工程一直无专项配套管护经费,工程建设完成移交至村集体或个人后,管护工作主要由村集体或个人负责。2019年,机构改革政策调整后,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原水利部门建设的“五小”水利项目中符合高标准农田要求的区域,纳入高标准农田管护范围,按属地管理落实管护主体责任。2020年以来,红河州人民政府共安排管护经费442.53万元下达各县(市),目前,省、州级财政十分困难,难以设立专项修缮养护资金。下一步,省级将结合建水县高标准农田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统筹安排有关资金给予支持,并持续努力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财政资金,指导各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建立奖励机制,充分激发受益农户和主体参与管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做好工程管护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支持和理解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