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绿水河一级电站恢复电站功能 继续发挥作用的建议》(第727号)已交由省水利厅主办,红河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协办。省水利厅结合职能职责认真研究,并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厅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部署2024年办理工作。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省水利厅水电局认真组织研究,安排专人对建议内容中的问题开展现场调研,主动与您沟通办理意见,并取得同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绿水河一级电站所在区域位于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电站是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长期存在的合法水利水电项目。电站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无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我们经认真研究认为,2018年水利部等国家部委启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印发了《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文件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电站需列为退出类,开展退出工作,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2021年,水利部等国家7部委印发了《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再次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电站列为退出类。在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过程中,省水利厅等省级部门积极向国家部委反映云南小水电工作实际,争取部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电站保留发电功能,未取得国家有关部委同意。2019年11月,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云南调研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省水利厅邀请红河州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专题汇报了绿水河一级等电站的实际情况,建议把绿水河一级等电站列为整改类,保留发电功能。国家两部委调研组明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电站必须退出,若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后予以保留。
(二)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绿水河一级电站是‘一五’工业遗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投产发电的战备电源,是革命先辈不畏艰难投身‘三线建设’时代艰苦创业的典型,它的延续和发展体现出承载了电力工业发展的集体记忆,积淀了深厚的红色基因,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同时在新时代国际形势复杂的背景下,有着显著的边境战备价值”的情况,我们经认真研究认为,在小水电清理整改过程中,我们在严格执行国家小水电清理整改政策文件中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小水电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务求实效的原则,原则同意了绿水河一级电站解除并网发电功能,保留其他设备设施的退出措施,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帮助云南华电绿水河电厂恢复绿水河一级电站功能、活化工业遗产利用,塑造爱国主义基地,继续发挥电站经济社会效益”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0年以来,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全面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经科学评估,《红河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拟将绿水河一级电站调出保护区范围。《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于2023年4月22日报送国家林草局。据了解,《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党组会审议通过,正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落地实施前,绿水河一级电站所在区域仍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小水电清理整改的“退出类”要求进行管理,无法恢复发电功能。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水利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