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40129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资源处
成文日期
2024-01-29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1-29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29 11:19       浏览次数: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项目代码:2020-532900-76-02-013055)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评审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名称为大理州洱海灌区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0.63万亩,其中洱源县25.72万亩,大理市24.91万亩;现状保灌面积为24.88万亩,改善灌溉面积为19.33万亩,新增灌溉面积6.42万亩。工程规模为大(2)型,工程等别为Ⅱ等。

二、取水地点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境内,地处澜沧江、金沙江和元江三大水系分水岭地带,属澜沧江水系。

三、工程主要任务是对洱海灌区进行综合整治,促进灌区节水减排,为洱海保护创造条件,同时为洱海灌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保障。

四、许可水量为31714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供水量17110万立方米(包括新增农业取水许可水量4573万立方米),生活供水量7930万立方米,工业供水量6674万立方米。

五、最小下泄流量:灌区各水源取水断面河道枯水期按照多年平均天然来水的10%,丰水期按照多年平均天然来水的30%下泄生态流量。其中灌区取水涉及的弥苴河枯水期0.63立方米每秒,丰水期1.89立方米每秒;凤羽河枯水期0.04立方米每秒,丰水期0.11立方米每秒;永安江枯水期0.06立方米每秒,丰水期0.19立方米每秒。

六、基本同意论证报告中提出的施工期和工程运行期生活及农业灌溉退水处理方案和影响分析结论。

七、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用水总量满足大理市、洱源县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基本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八、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九、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退水信息传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十一、其他事项

(一)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应及时向省水利厅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你单位应向省水利厅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省水利厅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月29日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