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41225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资源处
成文日期
2024-12-25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大寨子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4〕111号
发布日期
2024-12-25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大寨子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25 17:54       浏览次数:

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大寨子水电站工程(项目代码:2407-530000-04-01-690485)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大寨子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大寨子水电站工程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大寨子水电站位于昌宁县更戛乡和临沧市永德县亚练乡交界的大勐统河上,为大勐统河干流水电规划五级开发方案中的第三级。电站装机20兆千瓦(2×10兆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8610万度。大寨子水电站2008年12月16日由《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勐统河大寨子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保发改能源〔2008〕802号)核准立项,2010年4月开工,2013年8月两台机组投产发电,2013年11月昌宁县水务局向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核发了取水许可证,因电站涉及保山市和临沧市跨州市,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站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管理和整改的通知》(云水资源〔2019〕20号)有关规定,云南昌宁恒昌电力有限公司重新编制了大寨子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水利厅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大寨子水电站取水地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更戛乡大寨子下游约1.3千米大勐统河干流,为河道内用水,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多年平均取水量为41889万立方米。

三、你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及防洪度汛要求进行水电站运行调度。

四、同意取水坝按照坝址处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0%下泄生态流量,即1.71立方米每秒。电站已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昌宁县水务局生态流量监测平台。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管理措施、水量调度措施、节约和保护措施。

六、你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七、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项目退水处理方式及影响分析结论。电站退水为发电尾水,排入大勐统河,不影响下游水质。

八、大寨子水电站涉及保山市、临沧市的昌宁县、永德县、凤庆县,依据3县签订的《大勐统河流域水能开发协议》《大勐统河流域Ⅲ级水电站开发协议》(2007年8月21日),请保山市、临沧市水务局积极和财政部门协调,明确大寨子水电站跨区域水资源税(费)分配比例。

九、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厅报送取水现场核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现场核验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其他

(一)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