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41225002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资源处
成文日期
2024-12-25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玉溪市新元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4〕112号
发布日期
2024-12-25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玉溪市新元灌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25 17:58       浏览次数:

玉溪市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玉溪市新元灌区工程(项目代码:2309-530427-04-01-375922)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玉溪市新元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玉溪市新元灌区工程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新元灌区工程位于玉溪市西南部,涉及玉溪市新平县、元江县2个县,取水口位于元江及其支流南达河、大春河、曼蚌河等流域。工程主要任务为农业灌溉和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取水用途包括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及农业灌溉供水。

二、新元灌区工程设计灌溉面积62.71万亩,工程规模为大(2)型,由已建工程、在建工程及新建工程3个部分组成:已建中型水库5座、小(1)型水库16座、小(2)型水库18座,引提水工程1667件;在建中型水库3座、小(1)型水库1座;新建水源工程共3件:小(1)型南达河水库、者竜干管引水工程、曼蚌河引水工程。

三、同意该项目取用水方案。灌区设计用水总量22513万立方米,新增用水量2364万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用水量150万立方米,农村生活用水132万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2082万立方米)。

四、基本同意灌区最小下泄流量方案,灌区内的主要水利工程枯期(12月—次年5月)按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0%下泄河道最小下泄流量,汛期(6月—11月)按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30%下泄河道最小下泄流量,当来水达最小下泄标准时,按来多少放多少考虑。工程管理单位应同步落实好监测与管理措施,保障最小下泄流量的下泄。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退水处理方式及影响分析结论。

六、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七、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节水评价要求,用水总量满足玉溪市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基本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管理要求。

八、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生态流量泄放和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计量信息接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信息平台。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十、其他事项

(一)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若发生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应及时向省水利厅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你单位应向省水利厅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省水利厅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