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9-26 17:10       浏览次数:

谢茂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云南省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议》(第1051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水利厅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精神,及时召开省人大建议交办会,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安排,并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依法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研究安排2025年工作。在接到您提出的第1051号建议交办任务后,省水利厅认真组织研究落实,并主动与您沟通协商办理意见,并取得了您的同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您的建议从岸线管控体制机制还需健全、侵占河湖岸线问题依然突出、河湖“四乱”问题存量较大、新问题新挑战频繁出现等4个方面反映了制约河湖保护治理中的河湖“四乱”老大难问题还没有根本性解决,以保护之名行破坏之实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出现,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艰巨,河湖保护治理还面临诸多困难问题。

您提出的立法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充分体现您对我省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此深表感谢。立足我省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结合我省立法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和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全面梳理,充分理解掌握河湖岸线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深入梳理我省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中已有的立法实践与制度建设情况,对您反映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复。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一是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情况。我国现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框架,对河湖岸线规划、利用、保护和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明确岸线保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强化了岸线周边排污口设置与监管要求。二是当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2025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订草案。2部上位法在管理体制、基础制度、水域保护、管控规定等方面对于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均作出了新的规定。上位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存在较大变化,对部分关键条款作了新的规定,为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三是省级层面情况。2018年5月施行的《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流程;第二十六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我省相关州(市)依据该条例开展了河湖库岸线划定、岸线调整等工作。四是州(市)层面情况。楚雄州完成《楚雄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龙川江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将《曲靖市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推进立法工作。

(二)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河湖保护及管理方面。我省已完成重点高原湖泊“两线”“三区”划定工作,明确“三区”管控范围。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非法采砂打击等专项行动。深入推进重点高原湖泊“三治一改善”工作,实施生态补水、高效节水等工程。系统解决了河湖岸线开发、污染破坏突出等问题,全面提升了河湖保护与管理效能。二是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方面。省河长办已将河湖岸线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并赋予高分值。全省编制完成了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118条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30个高原湖泊岸线规划。2025年省水利厅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办河湖函〔2025〕45号)要求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分析规划执行、管控要求落实等情况,强化规划约束,确保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任务目标落实落地。三是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面。省水利厅已完成“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内2090条河流、30个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2024年,云南提前完成“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1198条河流、1个湖泊的划定任务并全部上图,全面落实水利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部署。通过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明确了河湖水域岸线的管控边界,为岸线精准化、系统化管控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查处涉河湖违法违规事项提供了依据。四是实现保护监管全覆盖、无例外、无盲区方面。依托国家法律法规框架、水利部政策指引、技术标准及河湖长制支撑,通过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我省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形成“有依据、有标准、有手段”的管理模式,基本消除河湖岸线监管空白和盲区。

(三)《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开展情况。一是立法工作推进情况。我省于多年前已启动《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省水利厅会同省司法厅已按立法程序做了大量工作。省水利厅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专班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扎实开展编写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形成了《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向16个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等多轮次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0月完成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共识。二是未继续推进立法原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2部上位法正在修订,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三)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订的,暂缓立项;(四)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故《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暂缓推动。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对于您提出的“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定义,保护原则,管理体制等”“明确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融入‘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引领,实现对河湖空间的约束”“明确功能区划分,划定临水控制线、外缘边界线‘二线’,以及保护区、管理区‘两区’,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建立联合督查、日常巡查机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提升岸线智能监管水平,强化‘行刑衔接’工作,加大岸线保护管理力度”4条建议的答复。一是研判《云南省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部上位法修订出台后,我们将结合修订情况及时推进《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结合我省河道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研判《云南省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内容。我们将充分吸纳各方对《云南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您反映的问题和所提的意见建议。增强立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条例》能够切实解决我省各级各部门对河道的治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问题,筑牢河湖生态安全屏障。三是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按照省立法工作计划推进立法工作。四是深化制度衔接,将河湖岸线保护要求融入河长制等现有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五是加强社会参与,畅通人民群众参与河湖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让人民群众成为河湖岸线管理的最广泛参与者,听取社会各界对河湖岸线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