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利局: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景腊灌区工程(一期)(项目代码:2309-532800-04-01-372287)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收悉。本机关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和资料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腊灌区工程(一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景腊灌区工程(一期)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景腊灌区工程(一期)属于云南省“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内新建工程,位于西双版纳州中部和东南部,涉及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3个县(市),工程主要任务为农业灌溉和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
二、景腊灌区工程(一期)设计灌溉面积126.54万亩,供水人口113.38万人。
三、同意该项目取用水方案。灌区设计总供水量44646.3万立方米,其中新增供水量为13401.1万立方米(城乡生活供水量593.9万立方米、工业供水量222.9万立方米、农业灌溉供水量12584.3万立方米)。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最小下泄流量方案,景腊灌区工程(一期)已建和在建主要水利工程河道生态水量按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0%下泄;新建水源工程枯期、汛期分别按多年平均流量的10%、30%下泄。工程管理单位应同步落实好监测与管理措施,保障最小下泄流量的下泄。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对建设期、运行期生产生活退水影响分析评价结论及处理措施。
六、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七、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节水评价要求,用水总量满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基本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管理要求。
八、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生态流量泄放和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计量信息等接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信息平台。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十、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若发生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应及时向省水利厅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