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50509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保处
成文日期
2025-05-09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5〕32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15 12:02       浏览次数:

华能雨汪二期(云南)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9-530000-04-01-387985)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和资料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雨汪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德厚村,符合《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扩建工程属于雨汪电厂二期工程,于2024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云发改能源〔2024〕984号)。工程建设内容为建设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设计年运行4500小时,设计发电量90亿度。

二、同意扩建工程取水方案。工程取水分为施工期、运行期两个阶段,取水水源为黄泥河地表水,利用雨汪电厂一期工程已有的取水设施从黄泥河干流(喜旧溪河段)取水,施工期(30个月)总取水量为35.8万立方米,运行期年取水量为1338.39万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按照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批复的长底水文站生态流量12.4立方米每秒控制。

四、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节水评价要求,满足富源县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五、基本同意《报告》施工期、运行期生产生活污水处理方案,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六、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因地制宜采用节水新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七、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生态流量泄放和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工程取水计量信息等接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信息平台。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九、雨汪电厂一期工程于2022年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发了延续取水许可证,年总取水许可量为1781.5万立方米。本扩建工程新增取水与一期工程共用取水设施、原水预处理设施、取水计量及监测设施,扩建工程建成后申请与一期工程合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管理。

十、施工期开始取水后,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我厅申请办理施工期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有关规定向相关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

十一、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应及时向省水利厅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