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50801002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旱灾害防御处
成文日期
2025-08-01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昌宁县大水平水库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5〕65号
发布日期
2025-08-01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昌宁县大水平水库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01 16:43       浏览次数:

昌宁县水务局:

你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省水利厅提出昌宁县大水平水库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9-530000-04-01-259649)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7月2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昌宁县大水平水库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昌宁县大水平水库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针对库区左岸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应开展专题研究,确保库岸稳定。

(二)须加强施工管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施工营地,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做好水污染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确保施工期安全度汛。

(三)须加强水库运行管理,项目建设和运用初期,加强对项目河段河势变化、局部冲刷与淤积状况的观测;建立雨水情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上下游水库联合调度机制,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在可能发生较大暴雨洪水或预泄库水时,提前向库区及大坝下游评价范围内沿岸居民预警,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