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于2026年2月5日提出国道G219绿春(大兴)至金平(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020-532531-48-01-00232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月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国道G219绿春(大兴)至金平(金河)段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红河流域乌拉河、底盘河、楚脚河、河堤河、闷乐沟、乌拉河、勐拉河、平坝河、南板河、窄河、三家河、金平河建设国道G219绿春(大兴)至金平(金河)段改扩建工程涉河桥梁(岩甲大桥、底盘河大桥、楚脚河大桥、河堤河大桥、堕铁村1号中桥、乌拉河大桥、老勐河大桥、平坝河大桥、南邦河大桥、窄河1号大桥、三家河大桥、七星寨大桥)。工程所涉河道均未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12座涉河桥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二、同意审定的所申报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拟建的12座桥梁均一跨过河,其中,河堤河大桥、老勐河大桥、窄河1号大桥等3座桥梁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桥墩,岩甲大桥、底盘河大桥、楚脚河大桥、堕铁村1号中桥、乌拉河大桥、平坝河大桥、南邦河大桥、三家河大桥、七星寨大桥等9座桥梁共13座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除南邦河大桥阻水比为2.02%,采取补救措施后无阻水、无壅水外,其余11座涉河桥梁不占用行洪断面,无阻水、无壅水。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制预应力混凝土T梁,下部采用柱式墩、薄壁空心墩等型式,重力式桥台、桩柱式台、U型桥台型式,扩大基础、桩基础等。
三、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项目业主须按水务部门南板河河道治理规划在南邦河大桥桥址处同步新建堤防,堤防工程级别为5级,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其中,左岸堤防长度120米,桥位上下游各60米;右岸堤防长度100米,桥位上下游各50米;最小堤距18米,桥下堤顶高程449.7米(河床以上2.9米)。
四、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中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南邦河大桥桥址处河道治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强化汛期巡视,做好桥梁桥墩的日常防护工作,发现桥墩所在河段断面处冲刷较严重时,应及时进行局部加固,对桥墩局部采取浆砌石护角,增强桥墩的抗冲性、稳定性;及时清理河道内朽木、树枝等杂物,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运行安全。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设置施工营地,严禁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严禁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道内,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弃物。
(四)工程开工前须将施工安排、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河工程施工放样完成后,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应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水利厅备案。
(五)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的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六、红河州水利局、绿春县、元阳县、金平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消除影响措施实施,落实建设管理要求,确保批建相符。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